梁先生和几位同事约定在饭店庆祝他升值,在酒席上,大家推杯换盏,喝酒吃菜,好不热闹。但梁先生实在太高兴了,就在饭店里多喝了几杯,之后酒劲上头,他就趴在饭店包间的沙发上休息。后来,同桌一起吃饭人一个一个先后离开了,只剩下梁先生一人睡在沙发上。后来服务员过来询问要不要叫车送他回家,但梁先生表示自己还需要休息一会。
不久后,饭店发现梁先生已经没有了呼吸,连忙电话喊来了120,并报警处理。医疗急救车将梁先生送往医院途中,发现他已经酒劲中毒死亡了。想到自己年轻的儿子尽然醉死在饭店,他的父母非常悲伤,想要起诉饭店和他的同事们。
老梁认为饭店也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听了他的说法,沈律师认为饭店在同事还在的时候,就来询问梁先生是否需要打车离开,在发现梁先生没有了呼吸后,又立即报警和将他送医院抢救,对于饭店来说,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所以饭店对梁先生的死亡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梁先生的去世,主要是由于他贪杯没有节制,而且梁先生本身患有心脏病,身体不适合大量饮酒,作为本人他应当清楚自己的问题,所以醉酒死亡,他本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目前来看梁先生是死于乙醇中毒,参与饮酒的同桌人没有对梁先生加以照顾,在这起悲剧发生后,共同参与饮酒的人要对梁先生的死亡承担小部分责任。律师
梁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知道过度饮酒对自己的身体会有一定的危害性,共同饮酒的同事们看到他醉酒,应当给与照顾和关心,也应当护送他回家,让他的家人及时照顾他。同桌用餐人对醉酒同伴有帮忙、照顾和救助的义务。包括通知他的家属,护送回家,送医治疗等。人醉酒时,会影响人的很多行动,存在安全隐患,同伴之间相互照顾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而饭店作为经营者,发现顾客醉酒,应当给与一定的照顾,比如代为通知亲友,必要时候还应当将醉酒者送医。不过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个合理限度的,本案中饭店在梁先生醉酒后,数次询问其是否需要叫车送回家中,发现梁先生没有了呼吸后,还立即拨打了报警和送医的电话,已经尽到了职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来说,饭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饭店无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