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是一名健身达人,他已经持续健身了三年多,为了聘请健身教练,他也花了叁万多元,虽然减肥了贰拾多斤,起到了一定的减肥作用,但要练出清晰的腹肌,那还差很多。不久,教练向他推荐一种健身服,声称穿着这种衣服进行锻炼,几个月就可以练出初略的腹肌,半年以上就有清晰的腹肌。
这种说法让钱先生心动不已,虽然这套衣服的价格非常昂贵,但想到自己健身也花了好几万,衣服也就两万伍一套,他心一横就买了两套。听着心动的广告推销,他自信满满,认为很快就有成效了。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这套衣服穿上后,又闷又热,一点也不透气,锻炼了三四个月,一快腹肌有长出来。
为此,他找教练询问,教练含糊其辞,没过久,教练就辞职了。想到当时教练推荐时,称销售方是健身房,之后钱先生付款时也是刷卡给了健身房。同时,他还从健身房获得了一本说明书,上面称,只要穿这样的衣服,就可以轻松拥有完美的身材,宣传资料中还写着,材料中有燃烧脂肪的材料,可以起到瘦身的作用。另外,衣服的材料还可以在健身时,促进肌肉生长。
但拿到衣服时,他发现衣服做工粗糙,也没有品牌标识,也没有任何成分的标识,靠手感他觉得衣服是化纤的。穿上衣服后,非常闷热,而且衣服略偏小,穿着过程中会产生非常明显的不舒服感觉。但为了能够练出肌肉,钱先生还是忍了。而开给他的发票,写的是健身塑身衣。律师
听了秦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他购买的塑身衣并不是所谓的能产生肌肉的特殊服装,就目前来说,这种衣服还没有发明出来。健身房隐瞒塑身衣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的宣传,误导顾客相信塑身衣有减肥、促进肌肉生长的作用。
在和健身房的交涉中,对方拿出了厂家的产品检验报告,试图证明产品是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标准的。但是,沈律师认为这份质检报告只能证明产品型号符合纺织品的标准,和宣传中提到的可以健身减肥的功效完全不相符合。而且这份质检报告是复印件,其真假也无法分辨。
秦先生在购买健身衣时,健身房没有向他如实告知产品来源的真实信息,而且健身衣上没有产品标识,使消费者无从知晓产品的重要信息。在秦先生购买后,衣服根本没有燃脂和增长肌肉的作用,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科技功能,这些功能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这种所谓的专业产品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而健身房的销售已经构成了欺诈。
由于健身房提供健身衣产品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他们的宣传均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健身衣有一定的作用,收到了欺骗,故而秦先生不仅可以要求退还所有的购买费用,健身房还需要“退一赔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