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女士生有一儿一女,可谓儿女双全,但两个小宝宝还小,并没有上学,为了让两人能安静些,她不得不经常带着儿女出门去玩。不久前她发现家附近的一家公园里面设了很多的游乐项目,有碰碰车、小火车、摩天轮等。每玩一次十五元、二十五元不等。但游乐场提供售卖充值卡,每充值一百元送三十元,充值三百元送一百五十元,充值五百元,送三百元。想想自己的儿女爱玩游乐项目,顾女士就一次性充了五百元,也获赠了三百元,想着孩子可以用八百元玩很久,也比较划算。不过顾女士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她要求充值后,让对方给自己开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其刷卡购买了五百元充值卡。律师
不过让顾女士没想到的是,买了游乐场的充值卡没多久,就就遇上了为期几年的疫情,为了防止宝宝得病,他们娘三很久都没有出门。即便想出门,小区也封闭着出不去。等了两三年后,疫情终于慢慢褪去,小孩也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顾女士想乘着春节期间,带孩子再玩几次。但当她到了公园,却傻了眼,只见可以移动的碰碰车、小火车等设施已经不见得踪影,摩天轮还在,不过挂了一块牌子“维修中”,询问公园的值班人员,对方称这里原来是租赁给他人经营的,里面的设施也是对方自己设置的,和公园并没有关系。顾女士刷卡时,收款的单位也并非是公园,开具证明的也并非是公园,而是游乐场的经营者。
这下顾女士有点傻眼的,自己的退款请求被公园拒绝,而公园的值班人员称他们只是出租场地,也并不是游乐场的经营方,公园不需要承担责任。听了顾女士的法律咨询,沈结律师认为游乐场虽然并非由公园自己经营,也没有和顾女士等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没有收到消费者支付的钱款,但公园也没有告知消费者游乐场并非是公园自自己经营,让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解。公园作为场地的出租方,有责任告知游客游乐场经营者的名称。作为消费者顾女士在刷卡时,也应当注意到收款单位并非是公园,而是一家独立的机构,其讨要发票时,对方称无法开具,但给与了一张证明,而这张证明上明确的标注了是一家娱乐服务公司。这些证明顾女士都没有仔细的询问,如果稍加询问,就可以知道这些游乐设施并非是公园所有,而是第三人的。
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应当要明确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经营者应该把真实的经营信息告知对方,发生纠纷时由实际的经营者承担合同责任。在本案中公园是场地的出租者,但并没有明确告知游客,不过经营者在给与的充值卡上倒是标明了其自身,开具给消费者的证明上,也说明其自身。对此,沈律师认为顾女士可以直接向这家实际经营者进行索赔。当然如果公园代为赔偿的,赔偿后,可以向实际经营者追偿。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所以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建议顾女士要向经营者询问的更清楚一些,这样发生纠纷和问题时,才能找到负责的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