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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壶容量低于说明,销售方不构成欺诈

最近五一节,六一节,六一八都在搞活动,余先生在五一购物节中,在淘宝购买了一把很有艺术感的茶壶。这把茶壶制作精美,工艺地道,但价格也不菲,就一把茶壶单价需要八千多元。但余先生非常喜欢,虽然价格有些高,但最终还是下单购物了。茶壶送到家后,余先生就用茶壶泡了一杯茶,但他发现茶壶似乎网页介绍的有点小,他拿出一个空的饮料瓶,将茶壶内的水灌入,一看一个600毫升的可乐瓶还灌不满。

显然茶壶的容量和网页上说的800毫升有很大的差别,他立即和网络卖家联系,对方称茶壶是工作制作的,不是机器大批量生产,个别产品的规格和网站介绍的难免有一定的不一致。作为销售方,根据茶壶包装上标明的数据进行介绍,并没有实际用茶壶测量过茶壶的容量。而且购买折扣茶壶的,基本都用于收藏和赠送他人,不太会有人真的用茶壶喝茶。但余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茶壶在网页上宣称是800毫升,擦或胡的包装盒和说明书都表明茶壶的规格为800毫升,自己花了大价钱,却买到了一个名不副实的东西,这让他感到受到了欺骗,通过朋友介绍,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沈洁律师作了法律咨询。律师

沈律师认为网上的淘宝店出售给余先生一套和宣传规格不符的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对公,售出的产品若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案所涉茶壶的规格误差为200毫升,误差值达到25%,网店未能证明误差属于合理范围,所以沈律师认定网店销售给余先生的茶壶未达到产品规格标准,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

现在余先生提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退一赔三,但沈律师认为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而选择了该商品或服务。本案件中,网点根据产品的包装盒上印刷进行宣传,不存在故意实施欺骗,而且余先生购买茶壶是因为茶壶做工精美、烧制考究,而且处于茶壶名家制作之手,考虑其收藏价值,并不因为茶壶的容量和规格而购买,故而只能退货,不能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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