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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雨刮器被盗,起诉索赔超时效

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宁波汽车雨刷制造公司为出口一批雨刮器,委托国际物流公司运输,国际物流公司接受了托运人的委托,并作为承运人签发了相应提单。国际物流公司就涉案货物的运输通过案外人再向船务公司宁波分公司订舱,船务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代理人签发了提单。该提单样式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有备案。律师

根据提单记载:承运人为赫伯罗特汉堡公司,托运人为国际集团,货物为1086箱雨刮器,重量为15581.20公斤,起运港为中国宁波,卸货港为墨西哥曼萨尼约,交货地为墨西哥城,运输方式为船舶海运和火车、汽车陆运的联合。涉案货物装船出运。如货损发生地能够确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承担事宜。涉案货物在从卸货港曼萨尼约运往交货地为墨西哥城的途中遭抢劫,货物全部灭失。

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国际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在该案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货物遭抢劫的《公估报告》。两船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该案诉讼。国际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国际物流公司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调解款项40000美元(或折合265108元)支付给保险公司,国际物流公司可指定国际集团代为支付上述调解款项。国际物流公司通过国际集团支付了上述调解款项。律师

国际物流公司诉称:国际物流公司委托电子商务公司向船务公司宁波分公司订舱,船务公司宁波分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记载的货物是1086箱雨刮器,起运港为宁波港,目的地为墨西哥城。上述货物在由墨西哥曼萨尼约港运往墨西哥城的途中失窃,最终未能交付收货人。国际物流公司向发货人宁波汽车雨刷制造公司签发了HOUSE提单,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保险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国际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0319.18美元及利息、诉讼费用。两船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上述诉讼。

为降低损失,国际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国际物流公司委托国际集团(TRP GROUP LIMITED)向保险公司支付了和解款40000美元,解决了全部纠纷。两船务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未能将涉案货物交付收货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国际物流公司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船务公司向国际物流公司连带支付40000美元。律师

两船务公司共同辩称:国际物流公司与两船务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国际物流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但两船务公司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侵权行为人是在墨西哥实施盗窃的嫌疑人,两船务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过错。本案中船务公司宁波分公司是签单代理人,实际承运人是赫伯罗特汉堡公司, 无论国际物流公司是以侵权或以违约起诉,承运人都享有抗辩及责任限制权利,本案中承运人享有的责任限额为886美元。本案国际物流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追偿诉讼时效。

国际物流公司确认,国际集团是国际物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联公司。

本案因具有涉外因素,各方住所地均在中国,各方也一致选择适用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是包含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货损纠纷,国际物流公司选择以侵权为由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以侵权之诉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两船务公司是否因涉案货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承担责任,两船务公司应赔偿国际物流公司的货损金额,以及本案国际物流公司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若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国际物流公司接受了涉案货物运输的委托,并作为承运人签发了相应提单。随后,国际物流公司通过案外人向船务公司宁波分公司订舱出运。涉案货物在墨西哥境内陆路运输途中遭抢劫、灭失,保险人向国际物流公司就货物损失的赔偿提起诉讼,国际物流公司与保险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该民事调解书,国际物流公司承担了涉案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涉案货损是在运输途中遭抢劫,该抢劫行为并非两船务公司实施,两船务公司也非国际物流公司主张的实际承运人,国际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明两船务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何种过错,与涉案货物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国际物流公司主张两船务公司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予支持。律师

根据《海商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国际物流公司与保险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向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国际物流公司起诉两船务公司连带支付其已赔偿的调解款项,本案应适用上述追偿时效。国际物流公司主张法律规定的“被认定为负有责任”仅可是人民法院判定的负有责任,无相应依据。国际物流公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的理解不全面,不予支持。本案国际物流公司自解决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之日至本案起诉之日,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国际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沪72民初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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