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船舶配套件采购合同,载明实业公司承接海洋油气装备公司200艘LNG船舶建造项目,故双方就船舶配套件等采购事宜达成一致并约定如下: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作为供应商按实业公司提供的配件清单组织货源并及时送至实业公司指定地点;实业公司作为采购方按约向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支付部分预付款,并在验收及交货条件满足后按约向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采购设备品名为船舶配套件、数量200套、单价200000元、总价X元(含17%增值税);实业公司以电汇方式向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支付该批货物货款金额的55%,剩余45%尾款在45天内支付完毕;若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货物,则每迟延一天应承担逾期交付货物总价万分之五的迟延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总和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若实业公司逾期付款,则每迟延一天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律师
双方再行签订关于船舶配套件采购合同货款支付的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已向实业公司履行船舶配套件采购执行合同的全部约定义务,实业公司应向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关于应付货款及利息,实业公司承诺应付货款及利息全部支付给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实业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绿动公司22.5%股权质押给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并协助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办理有关股权质押手续实业公司将未付货款及利息对应其所占绿动公司金额、比例的股权转让给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
双方及案外人派芬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实业公司同意按照另案及本案所涉其应付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所有款项金额作为对价,将实业公司持有的绿动公司20%股权转让给派芬公司;派芬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账户后,即视为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收到全部的股权转让款;实业公司无需再向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实业公司持有的绿动公司20%折合注册资本X元的股权,经工商机关办理完毕出质给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的登记手续。绿动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系绿动公司出资股东之一,占该公司股权比例20%。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与派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孙继超。律师
双方及案外人派芬公司虽为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质押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20%绿动公司股权质押给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该质押股权之行为仅系保证派芬公司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的担保,实业公司作为涉案货款之债务人就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本案诉请货款及相应利息之债务本身并未就此抵销,除非实业公司履行涉案货款及相应利息之付款义务,或者派芬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之付款义务。
此外,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派芬公司向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支付转让款的期限,且明确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在未获得协议所涉转让款之前不放弃对实业公司的任何诉讼、执行或其他主张的权利,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仅在收到协议约定款项后才应按约申请撤销本案诉讼。由于派芬公司尚未履行转让款付款义务,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亦未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故该协议所明确的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放弃或撤销对实业公司诉讼之条件尚未成就,实业公司支付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涉案货款及相应利息之债务并未因股权质押而抵销,故实业公司关于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本案之诉请已通过股权质押及转让的方式予以抵销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律师
涉案船舶配套件采购合同及执行合同(1)(2)中约定,若实业公司逾期付款,则每迟延一天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应视为双方已就实业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况应向哈尔滨动力技术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约定。本案系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确认函中实业公司自己确认的以“15%年利率/365天*计息天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方式,变更后的15%年利率实际上低于原采购合同及执行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之标准,且按此计算相应应付货款之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2017)沪72民初28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