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供应链管理公司委托外轮理货公司办理进口集装箱拆箱理货业务,协议中同时约定了理货费率和结账方式,结账方式为根据供应链管理公司每月(自然月)实际委托拆箱理货箱量,由外轮理货公司按协议费率开具理货发票给供应链管理公司,供应链管理公司应在次月15日内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结算上月理货费用。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律师
外轮理货公司接受委托后,依约完成拆箱理货义务,并分别四次向供应链管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86480元。供应链管理公司向外轮理货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外轮理货公司拆箱理货费86480元,并承诺先还款40000元,剩余46480元12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如供应链管理公司无法按期还款,愿承担一切责任。
外轮理货公司向供应链管理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供应链管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外轮理货公司派员工到供应链管理公司处就供应链管理公司欠款事宜进行沟通,供应链管理公司确认1月21日上午归还欠款,但至今供应链管理公司仍然未予支付。
外轮理货公司诉称,供应链管理公司委托外轮理货公司为其办理集装箱拆箱理货业务,应按约支付理货费用。供应链管理公司长期拖欠债务的行为,已使外轮理货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轮理货公司请求判令供应链管理公司向其支付理货费用共计86480元及利息损失。律师
本案系关于欠付拆箱理货费的合同纠纷。涉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显示,供应链管理公司委托外轮理货公司办理集装箱拆箱理货业务,该协议书真实有效,在供应链管理公司未到庭就其与外轮理货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成立。
供应链管理公司在其向外轮理货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协议书中确认尚欠外轮理货公司拆箱理货费86480元,并承诺11月30日之前先还款40000元,剩余46480元12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但至今供应链管理公司仍拖欠全部费用未予支付。供应链管理公司拖欠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认定供应链管理公司应向外轮理货公司支付拆箱理货费用共计86480元。律师
关于利息损失。外轮理货公司请求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外轮理货公司请求的利息损失系因供应链管理公司迟延支付产生的孳息损失,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迟延支付对于外轮理货公司而言实际是一种流动资金被占用导致的损失,贷款作为商事行为中获得流动资金的普遍现象,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方式,外轮理货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妥。(2017)沪72民初28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