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船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洋山码头集装箱船舶拖轮包干费合同》,约定由船务公司为船务代理公司经营或代理的国际航线、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洋山港区域内航行、靠离泊、移泊、调头等提供拖轮服务,船务代理公司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拖轮作业包干费。律师
船务公司为船务代理公司代理的“韩进韩国”、“韩进重庆”、“韩进秀镐”三船提供了拖轮服务。
船务公司向船务代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确认函》,载明船务代理公司欠付船务公司“韩进韩国”、“韩进重庆”、“韩进秀镐”三船的拖轮作业费数额,船务代理公司在该份确认函上盖章确认。船务公司开具了拖轮费发票,共计147500元。船务代理公司支付拖轮费57500元,尚欠付90000元。
本案系港区拖船纠纷。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船务公司已提供拖轮服务,船务代理公司应依约全额支付拖轮作业费。现船务代理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应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付款义务。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船务代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船务公司支付拖轮费90000元。(2018)沪72民初6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