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国际贸易公司装的三票货物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为此,国际贸易公司填写了三份投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国际贸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保险人也将保险条款内容向国际贸易公司做了明确说明,国际贸易公司已充分理解。财产保险公司分别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根据三份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均为国际贸易公司,保险货物均为中密度纤维板;保险货物均自中国连云港运至沙特阿拉伯达曼;保险条款均适用2009中国人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律师
收货单(大副收据)批注记载,“全部货物有1-2根绑带断裂/松脱/缺失”;“195箱外包装部分破损/角破损/内容外露包装不足”;“85箱外包装部分破损/角破损/内容外露包装不足”。国际贸易公司就上述事由出具了两份保函,确认了大副收据记载的内容。
保函要求海运公司及船长签发不涉及上述大副收据批注条款的清洁装船提单,为此国际贸易公司承诺“我方保证上述不良批注不会影响货物的使用及价值。保障贵方、贵方的雇佣人员、代理及船长不因我方上述请求及通知而签发清洁提单可能遭受的任何性质或任何由此引发的损失、损害或承担责任。”律师
根据连云港港务公司的陈述及场库理货记录单的记载,连云港港务公司按照国际贸易公司入库货物的原状将涉案货物运至船边。连云港港务公司在场库理货记录单“质量”一栏打钩即表示其在将货物从仓库移至船边的过程中未造成任何货物的损坏。根据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结果汇总单记载,货物上船后理货结果是未发生任何损坏。
据国际贸易公司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根据国际贸易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记载,提单项下货损国际贸易公司向财产保险公司索赔88,266美元和81,302美元。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邮件称,仅有91,152美元的损失可以在保险合同项下索赔,其他损失国际贸易公司可向承运人索赔。此后,国际贸易公司未提交索赔文件,亦未从财产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赔偿金。律师
国际贸易公司诉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经财产保险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勘查鉴定后,货物损失共计174,605美元。国际贸易公司依约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财产保险公司无故予以拒绝。财产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65,838元及利息损失。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贸易术语为C&F,货交承运人或货物越过船舷后就转移给收货人,作为货物发货人的国际贸易公司不再对运输中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享有对运输途中货损向财产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涉案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存在包装不当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海商法》、《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如国际贸易公司所称货损发生在码头仓库出库之后到装船之前,由于国际贸易公司在知晓货物发生货损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对受损货物进行勘查以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损失扩大,反而向承运人提供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在保函中书面放弃向承运人追索的权利,导致货损情况无法核定,保险人也无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根据投保单中国际贸易公司声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国际贸易公司具有约束力。律师
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虽然贸易术语是C&F,但国际贸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涉案保险合同,并无证据表明涉案保单已经背书转让,国际贸易公司陈述已通过货款抵扣的方式赔偿买方损失,国际贸易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损失客观存在,对涉案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就涉案货损起诉财产保险公司。
一、关于本案是否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及损失的金额
首先,涉案保险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如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涉案三份保险单均载明,“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或下述代理人查勘”。律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货物到港后,国际贸易公司发现货损并及时通知了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显示,国际贸易公司根据财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清洁提单保函等相关书面材料,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林某表示,“待到后期赔款理算后会进一步罗列清单告知寄送的材料”,认为国际贸易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人要求,完成了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文件的义务。
其次,财产保险公司收到国际贸易公司报案后,指派目的港检验机构参与了对涉案货损的联合检验,财产保险公司承认指派的检验机构就涉案货损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财产保险公司既没有将该检验报告作为证据提交,亦没有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检验报告中的错误。在财产保险公司林某发送给检验机构和国际贸易公司的电子邮件中,同意基于目的港联合调查的结论计算涉案货损,可获赔的总金额是91,152美元。涉案货物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至于货损金额,电子邮件中的金额应当认为系财产保险公司认可的保险事故损失金额,国际贸易公司有权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货物保险赔偿91,152美元。律师
二、关于财产保险公司能否因国际贸易公司出具的保函而免责
本案中国际贸易公司为换取清洁提单,确实针对大副收据的批注向船方出具了保函,根据保函的表述,保函仅免除船方因签发清洁提单可能遭受的损失、损害或责任,而并未免除船方在运输途中因签发清洁提单之外的原因对货损负有的责任。
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积载不当相互碰撞造成货损的可能性。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本案所有的货损都来源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原残,或是因货物本身包装不当造成运输途中的散包,而本案中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了目的港检验,理应由其证明货物存在原残或包装不当,以及原残或包装不当与最终货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
并且,国际贸易公司针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亦向船方出具了保函,保函内容显示,针对该提单项下货物大副收据亦作了类似批注,而该提单项下货物未与其他货物同舱装载,货损远小于另一提单项下的货损,印证了财产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涉案货损全部由货物原残或包装不当引起的理由不能成立。
财产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推定涉案保函之外的货损产生于保险责任期间,与船方签发清洁提单无关。即使大副收据批注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根据财产保险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其同意赔付的91,152美元已经扣除了大副收据批注所涉及在装运前已受损或表面状况不良的部分货物的损失。91,152美元货损与船方签发清洁提单无关,与国际贸易公司出具的保函也无关,财产保险公司对该部分损失不能因国际贸易公司出具清洁提单保函而免责。律师
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91,152美元及利息损失。(2018)沪72民初794号(2018)沪民终4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