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日期199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1日
本修正案于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制定,1990年10月1日起供当事人自愿采纳。律师
规则Ⅵ 救助
(a)航程中有关方因救助所支付的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而进行,只要进行救助作业的目的是为了使共同海上航程中涉及的财产脱离危险,便应作为共同海损。
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考虑诸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第(b)项所述的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方面的技能与努力后的任何救助报酬。
(b)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应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在该条第4款或任何其他实质性相似的规定所确定的范围内,不得作为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