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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

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托运人分为两类:实际托运人和缔约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又称发货人,是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而缔约托运人是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但《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两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不够明确。律师

FOB CIF CFR都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三种最常见的装货港价格,且只能适用与海上运输,在不同付款条件下,如何识别谁是发货人,谁是托运人?

1、在CIF和CFR价格条件下,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订舱,租船)、交付货物都是由一人完成――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此时卖方是《海商法》所称的唯一的托运人。

2、在FOB价格条件下,将出现两个托运人,一个是签订运输合同(订舱,租船)的买方,另外一个是交付货物的卖方。

综上,托运人可以有两种:缔约托运人,即《汉堡规则》称的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42条称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也称发货人,即《汉堡规则》称的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人,《海商法》42条称“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律师

参考1994年芬兰《海商法》规定订约托运人(contracting shipper)和交货托运人(cargo-delivering shipper),分别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

举例:国内出口生产商(实际托运人)――外贸进出口公司(缔约托运人)――货代(代表缔约托运人)――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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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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