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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起风浪,船只不受控撞坏其他船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特种运输公司名下的L轮在上海港罗泾码头靠泊等待开航被C名下的A轮碰撞,导致L轮舵机等受损。宝山海事局调查认定A轮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C作为A轮登记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Z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联系特种运输公司,自称是A轮实际船舶所有人并控制经营该轮,其自愿为碰撞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故Z亦应承担赔偿责任。C和Z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向特种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因碰撞引起的全部损失,包括货物倒舱费、拖带费、修理费、船期损失及其他费用等共计21509572元及相应利息。

包括:因碰撞引起的倒舱费、港口使费、拖轮费、理货费、代理费等费用12671508元;船舶修理费516587元;备件费572164元;停航期间的船员工资150000元,燃油消耗160000元共计310000元此外,特种运输公司还诉请上述第1、2、4项损失金额自船舶碰撞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海律师

C和Z共同辩称:L轮舵机受损的损失并非由涉案碰撞事故所造成,因为A轮的碰撞部位撞不到L轮舵的部位,即两个碰撞部位不在同一水平线上。L轮修船期间不合理,修船期间两次进坞出坞,期间过长,船级社验船师登船检验,检验结论认为L轮舵已经修复正常,其后发生的修理费用不应由C和Z承担。

L轮船员人数与实际不符,宝山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L轮该航次配员11人,但特种运输公司主张船员工资中计算的船员人数是21人。利息起算不应从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费用发生之日起算。鉴定费的发生是因为特种运输公司之前主张的诉请过高造成的,应由特种运输公司承担。翻译费亦应由特种运输公司自行承担;C和Z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Z并不是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其系以C姐姐的身份,基于亲情关系愿意替代C承担涉案碰撞事故的责任。上海律师

事故发生后,Z参与了事故处理,其与特种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梁的通话记录显示,Z自称A轮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其本人。Z本人向法院陈述A轮实际是其所有的船舶,且该轮已被其处置卖出。

本案系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系由一船过失造成的,由过失船舶负赔偿责任。就涉案碰撞事故,宝山海事局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并查明A轮并靠在罗泾钢杂码头4号泊位的Y轮外档,因受大风影响导致该轮缆绳崩断而漂移碰撞停泊在该码头2号泊位的L轮舵叶。

宝山海事局认定事故原因系由于A轮所系缆绳不能抵御事故日上海港的大风浪而崩断导致船舶失控,A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C和Z对涉案碰撞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但认为A轮的碰撞部位撞不到L轮舵的部位,故L轮舵的损失并非该碰撞事故所造成。因C和Z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在案也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宝山海事局作出的事故查明和责任认定,且结合保险公估公司现场查勘记录,可确认A轮碰撞L轮事故致L轮舵叶损害,并应就此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根据在案有效证据、证据交换及以及Z的自认,C是A轮登记所有人,Z是A轮实际所有人及实际经营人,故认定C和Z应对涉案碰撞事故所致特种运输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碰撞事故所致特种运输公司损失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赔偿规定》)第一条,特种运输公司可以请求赔偿船舶碰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特种运输公司主张L轮因碰撞事故所受的财产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维持费用、倒舱费等费用,逐项认定如下:上海律师

船舶修理费用。L轮因涉案事故导致舵系损坏,产生了相应的水下探摸费用、临时修理费用和永久修理费用。一审庭审中,特种运输公司确认L轮特检及换证检验修理与涉案事故无关。经评估,水下探摸服务费用为41500元,L轮靠泊工业公司码头临时修理费为75087元,中远船务永久修理费用为3585174元。

备件费。特种运输公司提供了舵机备件申请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发票,评估公司经评估认为特种运输公司提供的资料无法判断备件的使用情况,故双希鉴定报告对该项费用暂时予以扣除。随后特种运输公司提交了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关于备件费的补充报告,以证明所购备件中价值为570795挪威克朗的备件在修理时进行了使用。特种运输公司为修理舵机购买了相应的备件并部分进行了使用属实,但由于与事故有关的海损修理与特检及换证检验一同进行,不排除后者亦对所购备件进行了使用,保险公估公司补充报告亦未对此进行区分,故酌定支持570795挪威克朗的一半即229728元。上海律师

停航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燃油损失。L轮因涉案事故停运,停运期间产生了船员工资、燃油损失等维持费用。评估公司经评估认为,L轮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合理的停运天数为13天,合理的船员工资损失为1467283元,燃油损失为1521662元。

关于停运天数,事故发生后,L轮相继进行了临时性修理和永久性修理,具体过程根据保险公估公司报告记载:临时修理完成后,中国船级社验船师登轮进行了临时检验,检验报告载明舵机经检验并功能测试满意。船级社验船师在了解事故经过及内部损坏状况后,现场口头要求需对该轮舵系进行全面检查与永久性修理。随后特种运输公司又安排L轮进中远船务码头进行永久性修理,并在此期间内完成了特检和换证检验。上海律师

首先验船师口头要求并无相关证据佐证,其次根据《船舶碰撞赔偿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事故发生后,L轮两次修理虽然使用不同材料,但接连两次进船厂,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修理和时间上的浪费,不必要地扩大了损失,故酌定L轮临时修理完成,返回码头装货恢复到事故前状态,合理的停运天数为9天。关于船员人数,特种运输公司主张的事故航次配员人数符合航运惯例,且有船员工资表、工资情况发放说明及船员名单佐证,对此予以确认。关于燃油损失的评估方法,评估公司系根据L轮轮机日志记录核算的相应油耗,具有合理依据,对此亦予以确认。根据合理的停运天数,认定此期间产生的船员工资为1015819元,燃油损失为1053481元。上海律师

倒舱费、港口使费、拖轮费、理货费、代理费等费用。倒舱费系特种运输公司为修理L轮舵叶而产生的货物卸下、重装产生的费用,包括卸货费用和装货费用。通常情况下,海损修理如涉及水下坞修工程,需要对已经装载上船的货物进行倒舱。L轮发生碰撞致舵系受损,特种运输公司考虑到船舶的航行安全,安排船舶进坞进行水线下部位检查及修理,基于此进行的倒舱作业应认定为合理,该费用已实际发生,经评估亦认为金额合理,故对倒舱费923929元予以认可。

关于引水及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理货费、供应物品、伙食等杂费、代理费等其他费用,评估公司评估认为与涉案事故具有关联性的合理金额为2526647元。对此认为,基于认可的L轮合理停运天数,上述金额中还应扣除为进行永久性修理而产生的引水及移泊费1698元、拖轮费73600元,合理金额为1773647元。L轮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倒舱费、港口使费、拖轮费、理货费、代理费等各项费用的合理金额为11012947元,C和Z对此应予赔偿。上海律师

L轮因涉案碰撞事故所受财产损失包括:水下探摸服务费用41500元,工业公司临时修理费75087元,中远船务永久修理费用3585174元,舵机备件费用229728元,船员工资及燃油损失206929元,倒舱费、港口使费、拖轮费、理货费、代理费等各项费用11012947元,共计18063049元。此外,翻译费系特种运输公司自身举证所需,应由其自行承担。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60000元,酌定由特种运输公司承担40000元,C和Z被告承担20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船舶碰撞赔偿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C和Z应十日内连带向特种运输公司赔偿18063049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30日起算,至C和Z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特种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7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2018)沪民终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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