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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办

目的港无人提货常常发生在那些采用“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单据下,目的港无人提货下承运人是最大的受害者,承运人可能会承受四个方面的损失:首先使承运人的到付运费落空,其次由于收货地法律和海关的规定,承运人只能将将货物运回,装运回来的运输费用;再次,运回到装货港后,原来的托运人如果放弃货物的,原先的托运人也往往放弃货物,导致集装箱长期被占用;最后,运回的货物长期堆积在集装箱场站,因为没有通关手续,要等到几个月后构成“货物超期未报”的条件,承运人承担卸货港超期堆存费、冷藏箱监控费、冷藏箱超期使用费,最后才能收回集装箱,但托运人放弃的货物,一般是容易腐败或者商业价值较低的货物,等到构成超期后处理货物,箱内货物早就腐烂、变质,承运人需要支付大量的垃圾处理费、货物销毁费、洗箱费。律师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发生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比如:卖方延迟交付货物,买方怀疑卖方的货物质量有问题,当地的市场价格下跌等。或是托运人中途转卖货物,但迟迟找不到新的买主。目的港所在国贸易政策、检疫制度的限制或变化,到港货物无法通关关客观不能提货等;总之提货人放弃提货一定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权衡左右后方才决定。如果收货人拒提货物,而托运人也放弃货物的,承运人将面临上文中的风险。沈洁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典型的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中国的出口商A,将货物托运给我方委托人(无船承运人),运费到付,但因为卖方交货晚了赶不上当地的圣诞节,导致买方也就是收货人拒绝提这批圣诞礼物,而货物本身价值不大,所以中方出口商拒付运费也不愿意接收货物。律师

提取货物,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一种责任,拒不提货属于违约行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托运人(包括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承运人(包括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责任主体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CIF或CFR价格条件下,“订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合而为一,就是托运人。当买卖合同采用FOB价格条件时,才出现“订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在托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是订约托运人还是交货托运人承担责任?由谁承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沈洁律师认为承运人承运人可以追偿的只有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此次责任主体只有订约托运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至八十八条的规定卸载货物、行使留置权、在留置货物未充分受偿情况下向托运人追偿,承运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中收回的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可能性同样很低。《海商法》规定,货物在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以首先承运人可以就货物本身的变卖价款获得受偿,如果价款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收货人和订约托运人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收货人不明的,由订约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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