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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House提单进行欺诈的常见做法

说道利用HOUSE BILL进行欺诈,首先沈洁律师指出在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中存在着几重关系:

第一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关系,当事人是国内的卖方和境外的买方;律师

第二重:如果有信用证的,买方和开证行之间的开证及担保关系;

第三重: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关系。

沈洁律师提醒,问题往往是在第三重关系中,一般来说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使是FOB条款下,国内的卖方作为缔约托运人向实际承运人委托运输,在国外买方收到正本提单后方可提货。但在无单放货欺诈中,一般不用CIF条款,因为CIF条款的,国内卖方是托运人;如果是FOB条款的,国内卖方是订约托运人,国外买方是实际托运人。运费到付。欺诈往往利用FOB条款和托运进行欺诈。首先,买方是实际托运人,他指定了某境外的船公司或者货代作为缔约托运人安排运输。然后由货代等缔约托运人向真正承运货物的实际承运人(船公司)托运,实际承运人开具真正的货物提单给货代等缔约托运人,货代等签发HOUSE提单给国内卖方,将实际承运人的提单交给买方。此时买方拿了实际承运人的正本提单向实际承运人提货,把货物提走。而国内卖方仅仅拿到了缔约托运人开具的HOUSE提单,只能向缔约托运人提货,而不能向实际承运人提货。当国外买方提走了货物,却又对信用证等结算环节设置障碍,比如设置软条款,无法结算。此时国内卖方只能向HOUSE提单的开具人,也就是契约承运人提货,此时契约承运人可能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根本不知所踪。货物就被不法人员就是利用这份HOUSE提单加上设置了软条款的信用证“金蝉脱壳”,骗走了货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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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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