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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担责的,按什么标准赔偿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在提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常见的有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承运人无单放货既属于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又侵犯了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同时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国际货物运输速度的加快,在较短的航次中,往往货物先于提单到目的港,如果此时不提货,会造成货物压船、压港,产生大量的滞留费用,如果货物是比较容易腐败的,还会引起货物的变质。因此收货人凭提单副本和保函提货也是常见的做法,而且是符合经济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会利用惯例进行欺诈。律师

尽管在FOB下,实际托运人是买方,但对于卖方而言,如果买方没有付款赎单,他仍是货主,对托运的货物持有所有权,在所有权没有移转的前提下,物主可以处分自己的货物,包括中途停运权。即使提单是记名的,根据《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没有特别将记名提单排除,承运人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但因为没有正本提单,使得卖方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给买方逃避付款提供了机会,造成卖方损失,所以卖方可以就损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对于关于无单放货后导致的提单持有人的损失,沈洁律师认为实践中有很多确认损失的方式,一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确定的货物销售款,如果按这种方式结算,能够反映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一致的货物价格,但却不一定是真正的交易价格。第二种是依据提单、信用证、发票、报关单证、外汇核销单证等结汇单证上的货物销售价款,如果这些金额和货物买卖合同是一致的,一般就是真实的交易价格,这种方法比较客观;第三种是交货地或者发货地的市场价格,这种衡量方式要经过评估,另外如果货物是定制的,或者是特殊的,比如古董,就比较难以估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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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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