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在提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常见的有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由于无单放货既违反了运输合同交货义务,又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因而无单放货的责任也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提单持有人既可提起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只要没有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不过沈洁律师认为要追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就必须先证明货物已经被无单放货。该如何证明呢,沈律师认为一般可以争取获得如下证据:
第一,提单正本持有人在目的港要求提货但未提到,即提货不着的证据;
第二,货物已被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取的证据,比如说收货人凭保函加提单副本提走了货物的证据;
第三,承运人对无单放货事实的自认;
第四,和托运有关的货代、船代等告知提单持有人货物已放行的证据;
实践中可以考虑提交船公司的证明、集装箱堆场出具的证明、查询到的集装箱状态(如集装箱已在目的港拆空并返回)、双方就无单放货进行交涉的书面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