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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

电放,TELEX RELEASED,电子放单的简称。

在正常的情况下,收货人要凭正本提单提货,随着海运速度的价款,特别是短途运输中,提单还没有邮寄到收货人处货物已经到港了,如果不及时提货,一方面产生大量的滞期费用,另一方面有些鲜活类的物品容易变质。收货人凭保函和副本提货,船公司放货后属于无单放货,如果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可追究船公司的无单放货责任,所以有的船公司不肯凭据保函和副本提货,所以产生了电放的做法。

电放最早是电报放货,后来用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现在又用电子邮件放货。卖方向船公司发出电放保函,要求先行提货。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明。保函内容包括进口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及进口方签章。

通常的做法是托运人将提单(三正三副)邮回给船公司或者其代理人(船代公司,很多人认为是货代公司,实际应当是船代),缴纳电放费用,船代等通知船公司做电放,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船公司之所以敢于没有看到收货人的提单就敢放货,是因为事前已经拿到了提单。电放的做法非常普遍,但是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对此却没有规定,很多人在操作电放,却不知道其中的法律风险。

沈洁律师认为这里最大的风险是电放破坏了信用证带来的收款安全性。对于进口商而言,他没什么风险,电放通知一到船公司,他等于收到了货物。而对于出口商,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信誉担保等于没有用上,本来的信用证结算等于是货到再付款,收款风险全面增加。提单本来通过银行转交,现在变成了正本提单由买卖双方直接交付。如果买方不付款,卖方就陷入货银两空的境地。

沈律师建议,如果要做电放又要保证收款安全的,需要先对信用证修改,要求信用证在卖方交付单据后无条件付款赎单(此时的单据不是提单,因提单已经交给船公司了),信用证修改后再做电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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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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