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外贸公司向东南亚出口商进口货物红木家具一批,在工厂封箱装货后,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码头。外贸公司派员接收货物,经核查货物缺少了若干件,因货物比较贵重,外贸公司和船公司进行交涉,要求按提单上的数量交货。
沈洁律师认为该外贸公司主张货物短缺的对象错误,应当向出口商主张货物短缺的责任。集装箱运输遵循“谁装箱谁负责”的原则,特别是在货物数量问题上,托运人将货物装上集装箱后,每一个集装箱都有一个箱号,通过箱号可以查询到集装箱在哪个港口还是在前往某港口的途中。每个集装箱在装运货物后还有一个对应的封箱号,如果箱号对而其铅封号不对的,说明集装箱已经清空后再次装运其他货物,装运的已经不是上次的货物了。
如果是托运人自行装箱加封的,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在箱体完好、铅封完整,即清洁交付的情况下,集装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情况下由托运人自行负责。除非托运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些损毁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集装箱本身存在缺陷,例如集装箱本身装过有异味的物品,没有经过彻底清洗又装运了茶叶,造成茶叶吸收了异味而全毁。
在本案件中发生的是货物短缺,承运人不是装箱人,铅封完好的情况下说明承运人没有开箱动过集装箱内物品,因此货物短缺和承运人无关,只能说明装箱人(一般是托运人)少装、漏装了货物,应当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向出口方追究货物短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