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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是一类特殊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的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定期租赁船舶发生纠纷的,诉讼至法院,该提供哪些证据呢?

1、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船舶租赁关系的文件。主要是定期租赁船舶的合同/租约,或者其他可以确定租赁方和出租方之间权利义务和租船关系的书面文件。

2、出租船舶的船舶登记证,用于证明出租人对船舶具有合法的处置权。

3、船舶承租人的航行资质,并非任何人租赁船舶后都可以进行经营航运,必须具备相关的证照。

4、可以证明争议发生的有关证据。欠租金的,可以出具双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对帐单、欠款确认书,租金催收法律文书,租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证明船舶有瑕疵,要求减少租金的,要出具有关的维修证明和维修发票,停航的记录等证据。

5、诉讼主体有关的证明,比如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有的外地法院甚至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地区不需要)。

有了这些初步的证据,准备好诉状/答辩状就可以起诉或者应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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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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