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货代公司作为某外贸工厂的货代,代理订舱业务,船公司开具了以外贸公司为托运人的提单,由于外贸公司晚交货物,导致海运提单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外贸工厂担心境外买主会据此拒绝付款。工厂要求货代公司开具一张货代提单,倒签提单日期。工厂取得货代提单后,货代代表船公司退还了船公司的提单,重新开具了以货代为委托人的提单。之后这批货物被船公司以买方保函的方式无单放货,工厂收款不着发生争议。
这是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货代本来和外贸工厂签订的是货运代理合同,他觉得非常冤枉,无单放货的是船公司,自己只是为了赚几个包干费才为货主开具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现在却要赔偿损失,他们主张按代理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其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抗辩称不能开具提单,其行为只是“帮忙”外贸工厂获得货款,不能构成无船承运人的地位。
货物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在实务中较为难以区别,货物运输代理人既可以作为发货人的代理人,收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海运承运人,作为代理人时还是货代角色,作为独立的海运承运人时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
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委托人的代理费或者佣金,无船承运人是从实际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的货物差价中获得利益。不过由于货运报价的时候,货物代理人可能将佣金和实际承运人的运价一并报价,光看报价也不能准确区分两者的身份。另外货代费用一般以“包干费”的方式收取,包括佣金和一些杂费,包干费除了佣金外和杂费外还可以赚取一些差价,由于国内的货代会把各种杂费报高一点,比如报关费、场站费用等报高,赚取差价,不是单独收取佣金或者代理费,这种差价的存在并不表明货代成了无船承运人。
当然如果有委托人和货物代理人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则能够非常清晰的表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过由于货代行业多不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故而光凭货物代理合同来考察其身份脱离一定的现实。即便有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也有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又以自己的身份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那么货代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超越了代理人职责范围行事,需要承担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委托人接受了货物代理人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以事实行为接受了货代身份的变更,两者的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以变更后的行为为准。
签发提单的方式是能够区分身份的关键,如果货代以为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的,货物代理合同中又没有明确其货代身份,那么他应当承担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是以签发货代提单的,为代理行为。对于货主而言,他接受的提单上谁是承运人的,那么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他应当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所以我们认为当货物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的时候,不论其是否有无船承运人的资质,都应当是无船承运人的地位,至于其违反规定开具无船承运人提单的,那又是其他的行政责任,和地位无关。当然其能够证明是代理承运人开具的提单,另当别论。
附:无船承运人和船公司的地位是类似的,他接收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且按照实际承运人开具的运价支付运费,然后他对托运人开具提单,托运人凭提单向其提货。有的无船承运人还专门包下几个集装箱,为小额贸易的外贸公司承运货物,即拼箱业务,由于大的船公司不愿意从事拼箱业务,或者即便同意拼箱也要收取高额的费用,这时候一些原本从事货运代理的公司就看到了商机,专门从事拼箱业务。如果是整箱的集装箱承运业务,货代考虑到货损的风险,往往不肯开具无船承运人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