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和外商约定越过船舷风险转移,之后外商打了信用证交给贸易公司,做电放提单,货物卸运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部分瓷器破碎。外商向国际贸易公司交涉,贸易公司作为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
根据国际贸易合同双方的约定,货物交付承运人后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就转移给收货人,这是出口方和进口方的约定,也可以根据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比如FOB条款,一旦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卖方是否还能够凭借提单就货物损失或者超过约定范围的货差起诉承运人呢?
无论是国际贸易术语还是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条款,都是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合同的约定是有相对性的,不涉及到货物运输中,贸易合同或者贸易术语约束的对象是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海运合同的当事人。
海运中的承运人凭提单放货,提单具有一定的物权凭证,凭提单确定货物的所有权,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毁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不过提单并非海运合同,只有当托运人也是提单持有人的时,提单才是证明承运关系的证明,托运人凭海商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不过托运人不一定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比如代为订舱的国家贸易合同。所以即便托运人持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就海运纠纷起诉承运人,但并不代表托运人一定能够胜诉。
在进口方委托订舱中,托运人往往是出口商,他和承运人建立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当他把提单交付给进口商或者其指定的收货人时,可能已经取得了货物的出售对价,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毁,再允许托运人索赔,那么有可能托运人双重获利:既获得销售货物的利益,又依据海运合同获得赔偿。承运人将面临双重索赔:托运人持海运合同索赔和提单持有人持有物权性质的提单提货不着索赔。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以货物的风险是否转移为依据,确定谁是主张货运损失的权利人。
如果货物风险没有转移,即便托运人已经获得了出售货物的价款,对买方而言他仍然没有交货,面临被追偿货款或者其他损失的风险,作为贸易合同的买方,他承担了货运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的风险,故而托运人有权索赔。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货物风险没有转移给他,他就没有依据向承运人索赔,而是可以向贸易合同的卖方(托运人)主张损失,获得赔付。
同样的,如果货物风险在交付承运人后已经转移,那么作为买方等同于收到了货物,他没有办法向贸易合同的卖方索赔,但是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卖方呢已经转移了货物风险,旱涝保收,已经获得了出售货物的对价,由于货物风险已经转移,没有了买方向他索赔的风险,故而没有资格向承运人索赔。
故而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就货物风险转移作出约定后,就由该方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如果承运人有过失的,承担风险的一方有权向承运人索赔。故而本案件中国际贸易公司已经将风险转移给了外商,无权再向承运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