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为了实现保全财产的目的,对被请求对象的船舶实施扣押,限制船舶的处分或者使用的保全措施,常称为扣船。这是一种最主要的海事保全措施,被扣船只的船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提高一定的担保,要求放行船只。
扣押船舶本身和限制处分式扣押船舶等有何不同?
扣押船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扣押船舶本身,一种是扣押船舶的有关权利。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有所不同,扣押船舶本身称为即地式扣押。扣押后船舶不仅不能买卖、租赁、抵押,而且不能投入运营,这是一种非常彻底的扣押方式。
广义的海事保全措施可以指船舶及船载货物、船用染料等财产的扣押。由于船舶及船载货物最有经济价值,申请人要求扣押的对象往往也是指船舶和扣押船载货物。
另一种扣押成为活扣船舶,或称为限制处分式扣押,扣押的并不是船舶本身,扣押的是船舶的一些权利,比如不能办理买卖登记,不能设定抵押,不过允许船舶的继续运营。这种扣押类似保全对象为车辆的案件,即车子扣押在法院,和车子的过户登记被限制。
活扣期间船舶能够持续性经营,不影响船舶的经营,是一种比较不影响利益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也有局限性,即只能国内航线上的船舶或者国内登记的船舶进行查封。活扣是一种禁止船舶过户、更名、设定船舶抵押权及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
对于正在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可以采取仅仅保全禁止处分船舶的有关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许已经实施保全的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活扣方式并不是实际扣押船舶,禁止处分船舶的风险更小,所以降低扣押船舶错误引起的索赔也更少,法院也较为容易批准查封,对担保的要求也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