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出口一批轻纺制品,由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订舱,向进出口公司收取了订舱费和码头的杂费,并且收取了代理费。
货物到外国港口后,被收货人凭保函提走货物,后进出口公司持正本提单要求提货,该货代公司表示愿意帮忙查询,查询结果为货物已经在南美洲被他人提走。进出口公司要求货代公司赔偿无单放货的总损失,货代公司认为提单不是自己出具的,无单放货的责任和自己无关。该本提单为某外国无船承运人抬头的无船承运人提单。
随着货运业务的发展,货代从简单的代理订舱兼或代理其他也货运有关的业务,有的货代还取得了无船承运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发提单。业务范围的扩大,货代承担的责任也增大。从代理身份变成了海上运输合同的主体,如果货物被实际承运人放货,无船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嗣后在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当然如果本案的货运代理人委托的是国内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运输货物,如果提单持有人要求货代赔偿无单放货的损失,那么一般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除非有特别明确的证据指向货代在目的港(卸货港)参与了无单放货的行为,有些较大的货代在国外的一些港口有办事处或者代理,如果这些机构参与了无单放货的行为,即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共同作出了无单放货的行为,那么和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运代理人以代理人的身份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而该无船承运人在中国境内没有进行资质备案,也没有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发生无单放货后,如果货代不能证明所代理的承运人存在,将认定其就是承运人,承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如果证明其承运人存在,但没有在中国境内取得无船承运人资质,那么货代作为专业的机构,也要为自己的代理责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