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无法提到货物的,可以依据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要求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单放货中,一般有这么几种情况:提单持有人就是托运人,凭海运合同关系要求提取货物,提单持有人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提单,并不是托运人,凭提单要求无单放货的主体承担责任,亦可以把提取货物的作为连带赔偿的人。具体分这么几种情况:
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者无船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如果有过错的,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他是负责进行全部货物或者部分货物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和签发提单的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签发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和货物的托运人之间存在独立的海上货物托运关系,货物的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没有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特点,货物的托运人不能依据托运合同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无船承运人承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错导致货物被无单放货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持有人可以根据《海商法》第63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就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和提货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和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货人往往以保函和副本向承运人要求提货,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有时候在短途的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还在银行间流转没有到港,而货物已经到港,为了不影响货物的装卸和不增加码头的仓储费用,甚至为了避免当地海关的罚款,凭保函和副本提货称为一种更好的选择。
不过对于正本提单持有人来说,提货人和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无正本提单提货人名字没有权力提取货物会损害到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利益,比如说提货人虽然已经付清货款,但托运人(往往是卖方或者他的代理人)又把正本提单转让给了第三人,本质就是一物二卖,如果提货人提走货物势必影响提单持有人的利益,由于提单的特殊性,提货人就属于侵权人。
而承运人接受保函或者接受保证金并且放货,势必有可能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的风险。其侵权责任是明显的,故而两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