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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追索诉讼时效

船舶融资合同是一种船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通过让渡船舶的占有、食用、处分和收益的权益,从对方获得资金的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船舶融资合同中的一种,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船舶,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到一定期限后船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合作方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我们没有办理过相关案件,但我们办理过流水线融资租赁合同,也办理国船舶抵押融资纠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从理论上研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大型设备机器的融资租赁合同同属一种性质,它的本质是融资,在购买大型设备的时候,由于其较高的经济价值,真正有需要的一方往往因资金不足无力购置,有信贷资金的一方虽买得起设备或者设施,但没有需要或者没有能力使用这些专业设备设施。双方结合,将融资和租赁合为一体,把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结合在一起,同时还结合了融资合同。

由于船舶和流水线、机器设备等相比,他的透入资金也许更大,船舶的建造和流水线的引进相比,船舶建造需时更长一些,如果是新船融资租赁的,合同在船舶尚未建造时就开始投入资金。

资金大、时间长是船舶融资租赁的特点,融资人也就是船舶买受人需要获得额外的利润,租金是其获得利润的来源,故而这类船舶的租金合计要高于船舶的买卖价格。如果租船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船舶,如果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剩余期限欠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和普通租赁合同相比,双方的租金虽然是按期付款的,看起来是每期偿付,但除了租赁合同外,还结合了融资性质,出租人购买船舶就是为了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本质是融资并且获得利润,不适纯粹的租赁合同,故而这个租金是一个整体性的价金,按期支付只是偿付整个融资成本的方式,故而如果承租人有若干期租金没有支付的,承租人追索租金的诉讼时效要从整个融资租赁合同来考量,也就是追索租赁合同的每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都和最后一期应付的起算日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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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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