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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合同的卖方代买方订舱的,不能以运费到付拒付运费

运费贸易合同术语为FOB,FOB指船上交货,当卖方的货物交货越过船舷,卖方完成了交货,取得大副收据,转交买方或者买方代理人,买房换取提单。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FOB贸易中是由买方自己租船订船,购买货物保险,但由于买方不一定熟悉装货港的租船订舱情况,有时候也委托卖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这时候海运费由谁来支付就容易发生争议。

此时托运人是谁容易引起混淆,但卖方又代办了订舱,和传统的FOB有一定的区别。传统的FOB下卖方是没有义务承担运输义务的。此时卖方获得的货款中并没有包括运输费用,卖方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船公司或者货代公司签订了“运费到付”的订舱协议。货物到港后遇到货主弃货,或者收货人拒付货款的。承运人该向谁收取运费呢?

此时承运人会向订舱的一方,也就是卖方收取运费,而卖方往往以运费到付进行推脱,并且拿出FOB的贸易合同进行抗辩。运费到付是一种货运合同双方约定的运费支付的条件,当货物运到后,条件成就,和运输公司建立货物运输的一方应当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应当履行支付的义务。如果和货运公司约定由收货方支付的,收货人相当于《合同法》中规定的第三方履行义务,当第三方不履行的时候,合同的义务方也就是订舱方仍有义务支付货款的义务。

所以FOB的卖方在受买方委托代为订舱时,如果没有收取运费的,必需清晰意识到这笔运费承运人是有权向托运人收取的,不因为托运人是卖方,签订的是FOB合同免除责任。

当然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拍卖货物获得运费的偿付。不过由于FOB合同应用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到卸货港可能是不同的国家,留置货物后处置货物的能力和精力也许不是承运人能够负担的,或许还可能因为滞留在港口出现各类海关费用,拍卖后未必有多余的费用。故而承运人选择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托运人不能以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权或者向收货人主张权利抗辩。

根据《海商法》第87条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而没有付清的,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法律规定了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但没有规定承运人必需先行实现货物留置权,不足部分向托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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