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国际物流公司接受塑胶制品公司的委托,为其出运一票建筑材料至乌克兰的奥德赛港,国际物流公司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塑胶制品公司,收货人为凭SYNAYA LTD通知,船名航次为NORDWINTER831E,装货港青岛,卸货港奥德赛,货物品名为建筑材料,CY-CY,运费到付。2个40尺高箱,箱号分别为ZCSU8372133、ZCSU8060467。
依据该票货物的报关单记载,货物的经营人为塑胶制品公司,提运单号为ZIMUQIN896106,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结汇方式为电汇,成交方式为FOB,货物品名为塑料制扣板,金额为42,149.80美元。
货物出运后,国际物流公司开具发票向塑胶制品公司收取THC费、安检费、操作费、场站费、单证费、港杂费等共计3,232元。货物出运后,塑胶制品公司查询涉案2个集装箱的下落,发现均已重新投入使用。
塑胶制品公司诉称货物出运后,国际物流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致使塑胶制品公司无法收取货款。国际物流公司签发正本提单,应履行承运人凭单放货的义务,请求判令国际物流公司赔偿货款损失42,149.80美元以及上述款项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国际物流公司辩称,塑胶制品公司就涉案货物已经从货物的买方处收到全部货款,塑胶制品公司没有损失。国际物流公司提供了国际物流公司与收货人之间的函电和银行水单,以证明塑胶制品公司出售货物的收货人已经全额支付货款,没有损失。
塑胶制品公司起诉后,国际物流公司与提单载明的收货人SYNAYALTD联系,求证货物的下落及付款情况。SYNAYALTD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国际物流公司,该票货物已全额付款,并随附了银行水单。SYNAYALTD出具证明,声明已经全额向塑胶制品公司支付了涉案货物的货款42,149.80美元。
塑胶制品公司委托国际物流公司出运货物,国际物流公司接受委托,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多式联运合同成立,应按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涉案提单记载,运输方式为CY-CY,国际物流公司应据此向提单持有人整箱交货。
现国际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单载明的集装箱已经被重新投入使用,故可认定国际物流公司已经无单放货,塑胶制品公司可以向国际物流公司索赔货款损失。国际物流公司对此未能提供货物仍在其掌控之下的依据,应视为无单放货成立,应赔偿塑胶制品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国际物流公司已经提供银行水单证明收货人已全额付款,塑胶制品公司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反驳证据以证明其未曾收受涉案货物货款,应认定塑胶制品公司已经不再存在损失,应免除国际物流公司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对塑胶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7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