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集装箱侧翻致损,多式联运索赔时效两年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售汽车配件和动力传动部件总计28,812件和304,024件,价值分别为213,934美元和392,47法律咨询8.10美元,约定起运港为上海,付款条件为电汇,保险由进出口公司购买。

集装箱船务代理代表运输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美国公司,货物接受地和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鲁帕特王子港,交货港为伊利诺伊州埃尔金,货物品名为汽车配件和动力传动部件,共计9个集装箱。

涉案货物运抵卸货港鲁帕特王子港,从船上卸下。涉案货物交由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经铁路运输运至交货地伊利诺伊州埃尔金。运输涉案货物的火车在加拿大MIDDLEBRO地方出轨。

VERICLAIM,INC.受原告的委托派出检验师并会同加拿大国家铁路的风险管理专员,以及运输公司的代表,收货人美国公司的代表,在加拿大温尼伯铁路站、伊利诺伊州加拿大铁路联运站以及位于伊利诺伊州埃尔金的美国公司场地3个集装箱在铁路运输中受损,因这些集装箱内所装运的货物均为汽车部件,基于安全考虑,所有的零部件必须百分之百完好无瑕疵。

在火车出轨的过程中,这些零部件受到了影响,已不可能百分之百完好无瑕疵,且检测的成本超过零部件的价值,检测也会损坏零部件,故确认3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发生全损,按合同号划分,损失价值分别为97,599.40美元和58,655.59美元。

财产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进出口公司,保险货物分别为汽车配件和动力传动部件,保险金额分别为235,327.40美元和431,725.91美元。开航日期如提单所示,承保险别为海运一切险。财产保险公司向收货人美国公司分别支付保险赔款97,599.40美元和58,655.59美元。

财产保险公司诉称: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做出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货物在运输公司的承运期间发生货损,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财产保险公司货物损失167,135.82美元以及利息损失。

运输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单记载,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财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进出口公司,也并非财产保险公司做出赔付的美国公司,故财产保险公司未能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财产保险公司。

货损是发生在铁路运输区段,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时效为180天,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运输公司负有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也应该按照我国有关铁路法规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

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货物损失依据不足,未能提供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认定货物全损的理由不足,且财产保险公司无权请求运输公司支付检验费用。

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交付给托运人进出口公司,收货人美国公司依据该提单向运输公司提取了涉案货物,美国公司依据提单记载与运输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运输形成的多式联运合同成立。运输公司承认涉案的3个集装箱在其负责的运输区段受损,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依据其签发的涉案货物的保单记载,按照经检验认定的货物实际价值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

运输公司依据保险单上印制的抬头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保险人而否认实际签发保单并作出实际赔付的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人身份,于法无据。

运输公司认为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涉案提单的托运人,而财产保险公司向涉案提单的收货人进行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行为不合法。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保单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转让。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保单一般均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运输公司依据收货人手中持有的提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财产保险公司依据收货人提供的随提单转让的保单向其进行涉案货物的保险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货损价值,财产保险公司委请的保险公司依据损失货物的规格、数量以及买卖合同和发票记载的金额进行估算。运输公司认为该检验报告未能提供检验公司和检验人员的资质,当初检验时,运输公司自己委请的检验师与财产保险公司的检验师同场参与检验,运输公司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财产保险公司的检验报告已经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运输公司并无证据加以否定,故确认检验报告所估算的损失金额,货损价值分别为97,599.40美元和58,655.59美元。

关于赔偿责任限额,按照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损系发生于加拿大铁路运输区段,但对于由谁提供该区段的有关法律规定持有异议。财产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将涉案货物交由运输公司全程运输,运输公司出具涉案货物的全程提单,即涉案货物的具体运输区段均由运输公司安排。

实际委托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运输涉案货物的应为运输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代理,只有运输公司方才可以掌握相关货运单证,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与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并无运输合同关系。未能提供该铁路运输区段相关法律的责任在于运输公司。

运输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涉案货物由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出具的相关货运单证,未能提供加拿大铁路运输的相关法律,而要求按照我国国内铁路运输规程的规定享受责任限额缺乏法律依据。运输公司应该按照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其责任限额。

按照提单记载,货物的重量超过294,408千克,现在财产保险公司的诉请远低于该限额,故认为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关于财产保险公司诉请的检验费损失,首先财产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付款凭证。

其次,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系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而该笔费用不在货物的价值之内,不属于承运人的赔偿范围。

检验费用系财产保险公司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属保险人为理赔所支出的经营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对此费用代位求偿缺乏法律依据。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财产保险公司诉请关于利息损失计算标准及起止日期的观点,与法无悖。

关于诉讼时效,本案系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合同的诉讼时效未作特别规定,故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

检验师检验时,货物仍在伊利诺伊州加拿大铁路联运站。此时货物尚未交付。而财产保险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运输公司认为时效仅为180天,应是其理解法律错误。我国海商法对于多式联运的特殊规定,仅限于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于调整具体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并不包含在内。(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4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