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外贸公司向L物流托运一批拖鞋等织物,货物目的地是巴西,货物到目的港后,运费3.68万美元,因收货人和托运人,也是贸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双方因前一批次的问题不欢而散,收货人放弃货物,也拒绝支付运费。托运人表示货物无需运回,可就地处理。承运人拍卖处理货物后,又花去仓储费、拍卖手续费、清关费用和滞期费用9000美金,取得货款1.89万美金,结算下来仍欠运费2.69万美金。L物流开具的是货代提单,提单上盖有“运费到付”的图章。
承运人L物流向托运人主张剩余运费2.69万美金,但托运人W外贸公司拒绝支付运费,认为提单上已经记载了运费到付,应当向收货人收取运费才对,此外还应当退还货物拍卖费用,金额为拍卖货款1.89万美金,减去9000美金的处理费。
货代提单也是提货凭证的一种,如果在提单上加盖运费到付的吗,是不是意味着承运人自愿接受运费收不到的风险呢?承运人和托运人对运费的约定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法律关系,托运人是代为订舱,由实际收货人作为本人承担运费,还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建立托运关系,收货人是承运人指定的付款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使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第三人拒绝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的,继续继续由托运人支付运费呢?
关于运费到付后运费收不到,已经有过很多的争议,包括从提单是可转让的还是不可转让的角度讨论,国外通行做法和国内法院的做法,都有过很多专家学者讨论,但沈律师是实务中的律师,就上海地区海事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来看,内部也有争议。
根据《海商法》、《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运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的义务,不考虑提单是否可转让的因素,哪怕提单多次背书,在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特别是收货人放弃货物,货物拍卖还不够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托运人不能免除支付运费的责任。
提单上的收货人,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类似《合同法》总则中提到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在海商法中,收货人是被托运人设定义务的第三方,只有当收货人来提取货物的时候,附带要履行的义务就是支付运费,收货人接受了提单为第三人设定的义务,如果收货人直接放弃货物,那么其也不接受提单中的“运费到付”条款,说白了也就是不付运费,提不到货物。
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价格常常随着原材料、季节、新鲜程度、关税等因素发生很多的变化,有时候即便收货人已经支付了货物的对价,其考虑到各种因素,比如海关税收,清关费用,仓储费用,还有高昂的海运费用,也许还不足以弥补那些损失。就是不提货,也许没有损失(没付货款)或则损失已经发生(支付了货款),但提货会损失更大(货款加税费和运费等)。放弃货物也不奇怪。
本案中托运人表示可以处置货物,承运人获得授权后也处理了货物,在这层关系中,是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出售货物的委托关系,取得的货款扣除费用后,归托运人所有。但由于托运人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中欠付运费超过了货款,承运人可以主张金钱义务抵销,继续向托运人主张其他没有支付的运费。
当然如果托运人没有授权处置货物,又没有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可以留置承运的货物。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没有收到运费下,承运人作为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力,也可以放弃权力。承运人如果选选择处理货物,就不足部分向承运人索赔,有些时鲜类、季节性的货物不适合留置,如果会腐烂变化,或者留置后处理费用还比不上货物本身价值,也可以放弃留置货物,就运费的全部向托运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