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L受江海公司的委托,驾驶机轮轮前往杨浦区民星路海保码头,准备到A轮转驳路椒公司的450吨钢材。机轮轮停靠在A轮旁边等候过驳。因等候时间较长,上午10时左右,L试图顺着A轮外档船舷上的铁质挂梯上船查看。在攀爬过程中,挂梯最高一级的横杆整体断裂脱落,L因此从高处坠落摔倒在机轮轮船上。上海律师
事故发生后,L立即被送往上海长海医院治疗,行全麻下行右半结肠切除术,住院10天。出院诊断为多发外伤性升结肠破裂,多发外伤性升结肠系膜破裂,外伤性横结肠破裂,外伤性肝挫裂伤,失血性休克。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L身体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L垫付鉴定费用1,950元。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L腹部外伤,致右半结肠切除术后,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伤后治疗休息120日,护理90日,营养120日。
因海运公司对三期认定提出异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如下说明:L的腹部损伤较为严重,除“末端回肠近回盲部系膜断裂出血,肠管浆肌层撕裂,局部肠壁薄弱,回盲部、升结肠、横结肠多处肠壁浆肌层撕裂,肠壁薄弱,结肠系膜断裂出血”外,尚有“肝右叶挫裂伤,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等,所行的右半结肠切除术所切除的结肠范围亦较大。故在确定休息、营养、护理期时综合考虑了其损伤的严重性、多发性及复杂性,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8.6.2条的基础上予以酌情延长护理期至90日,同时予以休息120日,营养120日。上海律师
A轮为钢质多用途船,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为海运公司。该轮船长张某某在事发当天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中称,L所使用的挂梯是A轮上供本船船员下舱工作使用的设施,平时固定放在三舱右后位置的甲板上,使用完毕后也都会放回原处,不清楚事发当天为何挂在船舷边上。
L在上海长海医院治疗期间产生各项医疗费用55,364.27元,出院后在兴化市荻垛镇野陈村卫生室产生医疗费用1,665元,合计57,029.27元。L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水产村12号,其母陈某某,出生于1951年1月23日,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子早逝,现同L共同生活。L为涉案诉讼发生律师费5,000元。
从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吴淞水上派出所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调查所获资料看,L在使用A轮上的挂梯时,因挂梯横杆断裂而从高处跌落受伤,这一事实确实无疑,海运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案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海运公司是否应当对L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L对涉案事故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及其责任比例;三、L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上海律师
一、关于海运公司是否应当对L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海运公司辩称涉案挂梯仅供本船船员下舱工作时使用,L系擅自登船,所遭受的损害与其无关的意见,事发当时挂梯被放置于A轮船舷外侧,客观上成为不特定人上下船舶的通道。海运公司无法说明事发时该挂梯为何会挂在船舷外而没有放在其原本应当存放的位置,可以排除L自行放置挂梯的可能性。
L虽未经海运公司允许上船,但其使用挂梯的方式符合该设施的正常用途,导致L跌落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挂梯横杆断裂。虽然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因挂梯横杆的这一安全隐患已客观存在,故事故的发生又具有必然性,不是发生在本案L身上,便是发生在下一个使用挂梯的其他人身上。海运公司作为A轮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所属设施的保养和保管均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由此造成的L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关于海运公司辩称应由L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海运公司未举证证明L与兴化市水陆运输公司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并且鉴于L的人身损害系因海运公司侵权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即使L另有雇主,对海运公司的责任承担也没有影响。
争议焦点为:一、海运公司对于L的受伤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L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三、涉案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
关于海运公司对于L的受伤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L受案外人的委托,驾驶机轮轮到A轮接驳货物,在接驳过程中,由于等候时间较长,L通过A轮放置在轮船舷外侧的挂梯登船查看,由于挂梯横杆断裂导致L坠落受伤。上海律师
根据事发当天A轮船长张某某在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中称,L所使用的挂梯是A轮上供本船船员下舱工作使用的设施,且使用后应当放回三舱右后位置的甲板上,不清楚事发当天为何挂在船舷边上。挂梯系A轮的设施,海运公司作为A轮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管理人,负有保养及保管的义务,现挂梯事发当天挂在A轮船舷外侧且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横杆断裂,表明海运公司对船舶所属设施的保养和保管均存在过错,应当对因此造成的L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海运公司关于A轮不是公共场所,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涉案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L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涉案事故的发生事出有因,即L在等候接驳时,时间过长,故L试图通过挂梯登船查看原因。但L在未获得海运公司允许的前提下登船属于擅自登船,存在一定过错,海运公司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L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海运公司关于L作为专业人员,在明知正常作业规范与流程的前提下,未按规范操作擅自登船,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海律师
二、关于L对涉案事故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及其责任比例
关于海运公司辩称L作为专业人员,未按规范操作擅自登船,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的意见,事发当日L需从A轮转驳货物,因等待时间较长,遂试图从挂梯登船一探究竟。L的登船行为确实未经海运公司允许,也并非转驳货物之必要流程。在未经允许且缺乏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登上他船,既对自身安全不利,也可能妨碍他人生产秩序,因此L对自身损害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但考虑到L的登船行为确是事出有因也情有可原,最重要的是,L擅自登船并不会必然导致其摔伤,事故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挂梯横杆发生断裂,纵观L、海运公司双方行为,过错程度以及提升双方作为专业水运从业者安全作业意识的必要性等因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L的损害后果由海运公司承担80%责任,L自行承担20%责任。(2018)沪72民初578号(2018)沪民终5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