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公司向通过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和他人拚箱运输了一批瓷器至德国,运费预付,后因外商要求,W公司用泡沫塑料加厚了包装,货物体积明显增加,但重量增加不多,提单下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船后,经承运人拆箱丈量体积,要求增付运费。W公司不同意,认为自己是代外方订舱,该笔费用该由外商支付。
现问:订舱体积和实际承运体积不同的,特别是实际承运的货物体积超过提单记载的,是否该增加运费,由谁来增加运费。
沈洁律师认为第一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虽然本案件中货物的重量没有明显的增加,但是货物的体积明显增加,对于一个集装箱的装载能力来说,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都是决定运费的印数,集装箱的承重能力决定了货物的分量,集装箱的体积决定了能装载货物的多少,所以体积增加应当补增运费。
至于运费该补多少,沈律师认为这要看双方的约定,有的提单背面有相应的条款,要求按超载体积的数倍补增运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按货物实际体积计算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以货物的外包装体积按增加比例计算运费是可以的。而且根据国际惯例,运费也是按货物的总体积计算的。
沈洁律师提示:至于货物的最终尺寸应当为卸货港的商检尺码丈量证书为准,而不是以提单上标注的尺寸为准。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体积该以外包装体积为计算标准。
由谁来补运费,是由托运人,还是由提单持有人,这就会涉及到争议,托运人会以自己是代表货方订舱为由,称自己是货物托运的代理人,拒绝增加运费,而提单持有人(特别是提单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后),会称自己和承运人没有货物运输的合同关系,不愿意增加运费。
对托运人而言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具有货物运输的合同。沈洁律师对于提单的记载而言,提单仅仅是初步证据,如果由不同的证据,可以推翻提单的条款和记载。对于受让提单的第三人而言,他和承运人之间没有货物运输的合同关系,提单的记载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其他证据均不能推翻提单记载。
就本案而言,沈洁律师认为托运人W公司和承运的船公司之间具有货物运输关系,如果有港口的体积丈量证书的,可以推翻提单上记载的体积,以实际的体积来计算运费,也就是上面说的提单记载仅仅是个初步证据,有其他证据的可以推翻提单的记载。提单记载运费预付,表示运费应由托运人支付,除非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而对于收到货物的外商而言,他是支付了相应的货物买卖对价从W公司手中获得提单的,同时这是一个运费预付的提单,表明提单持有人或者收获人没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既便运费少收,也只能要求托运人增加,而不能要求提单持有人或者收货人支付。
当然如果提单记载为运费到付的,提单持有人拿到提单后,不论提单是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获得的,还是通过背书获得的,提单持有人必须严格遵守提单上的约定,按提单约定支付运费。至于货物体积增加导致的运费增加,推定提单持有人拿到提单时候不可能知晓货物体积的变化,所以持有人仅仅需要根据提单记载付到付的运费,增加部分不承担。至于在运费到付情况下的运费增加由谁承担,虽然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为由收货人支付,但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有瑕疵的,仍由合同的债务人承担义务。因此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