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自上海托运一批化工危险品至危地马拉,马士基中国公司出具订舱单。订舱单显示:涉案货物的运输安排为两程船,起运港为上海洋山盛东码头,中转港为墨西哥的拉萨罗卡德纳勒,卸货港为危地马拉夸特扎尔港,交货地为危地马拉城。上海律师
马士基中国公司作为马士基公司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签单栏中注明“Signed for the Carrier Maersk Line A/S”。提单记载:托运人为生物科技公司,收货人为AROMA S.A.,通知方同收货人,船名航次为A.P.MOLLER XXX7,装货港为上海港,卸货港为夸特扎尔港,交货地为危地马拉城,运输方式为CY/SD,货物装1个20尺集装箱,箱号为MSKUXXXX695,箱内装有140个桶。
涉案货物出运,到达中转港墨西哥拉萨罗卡德纳勒。马士基公司陈述将涉案货物被墨西哥海关扣留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告诉了生物科技公司,并附随相关海关文件(两份海关通知)。生物科技公司则陈述其最早收到有关货物状况的信息包括相关海关文件是来自于货代公司,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在2月份,随后就此事其向马士基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生物科技公司与马士基公司往来邮件显示,生物科技公司发邮件给马士基公司,询问涉案货物被扣留的原因马士基公司回复生物科技公司称该集装箱不满足联邦警方要求,收货人需要联系他们自己的律师直接和海关、联邦警署沟通。生物科技公司与马士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就涉案货物多次进行沟通。上海律师
马士基公司邮件告知生物科技公司,涉案货物被海关抽检后被扣押,承运人已经失去对货物的掌控,并建议生物科技公司通知利害关系人与墨西哥相关部门交涉以解决问题。生物科技公司邮件告知马士基公司涉案货物收货人已经收到退付货款,对货物已不再关心,并提出请马士基公司指派法律代表就涉案货物扣押问题进行交涉和查清扣押原因。生物科技公司邮件告知马士基公司,就货物提出退运、继续运输到目的港、全额赔偿三种方案。马士基公司回复认为扣押是政府官方行为,非承运人可以阻止,并再次建议生物科技公司委派法律代表到当地与海关及联邦政府进行联系处理。上海律师
涉案货物报关单显示:货物金额为51,371.50美元,成交方式为FOB。生物科技公司向收货人AROMA S.A.出具金额为63,509美元的货物发票。收货人AROMA S.A.出具证明,载明其因涉案货物未按时抵达目的港,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该CIF订单项下的全部货款,并确认已收到全部退款63,509美元,以证明生物科技公司拥有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利。案外人HONG KONG BESTALLY BIOTECHNOLOGY LIMITED出具代收付款证明,载明该公司与生物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根据生物科技公司委托,向AROMA S.A.退回货款63,509美元(包含汇款手续费的出账净额为63,528.38美元),通过电汇方式付。上海律师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马士基公司系境外法人,货物运输目的港、中转港均在境外,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处理纠纷的准据法。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法律处理本案,因此本案适用法律审理。
本案一审中主要争议焦点是:1.涉案货物是否灭失,以及马士基公司和马士基中国公司是否可以免责?2.如果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为多少?
关于涉案货物是否灭失,以及马士基公司和马士基中国公司是否可以免责问题。生物科技公司认为涉案货物至今已经迟延交付一年多时间,应认为已经灭失,马士基公司和马士基中国公司应予赔偿。马士基公司和马士基中国公司认为货物目前仍在中转港墨西哥海关控制之下,没有灭失,其已向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但生物科技公司怠于向墨西哥海关核实货物状态并提取货物,导致货物无法在目的港被交付;墨西哥海关扣留涉案货物系政府行为,属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上海律师
墨西哥中转港拉萨罗卡德纳勒港口海关向港口公司出具“查验通知”,确定将由海军办事处及官方对包括涉案集装箱在内的三只集装箱进行开封检视,甚至抽样查验,并通知承运人马士基公司提供便利条件。查验结束后,海关向港口公司出具“保管和扣押通知”,宣布根据《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与《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集装箱进行保管和扣押以及开展调查,并附涉案集装箱内货物的所有信息。海关将该通知抄送承运人马士基公司以告知其集装箱被扣押情况。没有中转港海关放行涉案集装箱的证据,生物科技公司称集装箱内的货物(化工危险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根据涉案提单记载,集装箱内货物的所有信息由托运人提供,海关“保管和扣押通知”所附的货物信息来源于承运人马士基公司到港前向海关申报的舱单信息。上海律师
生物科技公司是涉案运输的托运人,马士基公司是承运人,马士基中国公司仅是马士基公司的签单代理人,并非涉案运输法律关系项下的当事人。涉案集装箱在墨西哥中转港拉萨罗卡德纳勒港口接受海关查验后被海关扣押,涉案集装箱因被中转港海关扣押导致无法运抵目的港,承运人马士基公司能否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马士基公司认为,涉案集装箱是在被中转港海关例行查验后依法扣押的,其作为没有过错的承运人,对中转港当地政府行为导致的货物无法运抵目的港的情况,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负赔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则认为,在不能排除涉案集装箱系由于马士基公司的过错导致被中转港海关查验乃至扣押的可能性,以及马士基公司怠于向货物权利人生物科技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并始终隐瞒集装箱被扣押真实原因的前提下,马士基公司无权援引《海商法》前述规定要求免责。上海律师
承运人马士基公司在涉案集装箱货物被中转港海关查验、扣押,以及后续环节中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两份海关通知、在案的其他证据和事实综合分析。
关于中转港海关决定对到港的涉案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的原因,生物科技公司猜测可能是马士基公司在集装箱到港前没有及时向中转港海关申报舱单或者申报舱单信息不实招致海关查验,并质疑涉案查验到底是海关税务查验还是海关缉毒查验。认为,航运实践中,中转港海关允许货物卸港即可表明承运人已经提前申报了舱单,生物科技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确认海关“保管和扣押通知”所附货物信息与提单记载一致,表明马士基公司向海关申报舱单信息与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给马士基公司的货物信息一致,不存在申报舱单信息不实的情况。同时,涉案集装箱货物在中转港通常不涉及税务问题,两份海关通知的抬头之所以有墨西哥税务部门的简称“SAT”字样是因为墨西哥海关隶属于墨西哥税务部门。从海关“查验通知”内容看,对涉案集装箱的查验属于海关对中转的集装箱例行查验,而且,集装箱内货物为化工危险品,被海关抽查甚至抽样检验亦属正常情况。生物科技公司关于可能是马士基公司的过错导致集装箱被查验的猜测,缺乏事实依据。上海律师
关于中转港海关决定对涉案集装箱实施扣押的原因,生物科技公司认为不能排除马士基公司在查验过程中未妥善配合查验工作导致集装箱被扣押的可能性。从海关“查验通知”内容看,海关要求通知的接收方即港口公司配合查验工作,承运人马士基公司作为该通知的被抄送者之一,虽也被要求为海关的查验提供便利,但无需承担海关在通知中为港口公司设定的具体义务。从海关“保管和扣押通知”内容看,海关系根据《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以及《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涉案集装箱实施扣押并开展调查,结合集装箱内货物是危险化工品且海关是在抽样查验结果出来后决定扣押的情况,可以推定涉案集装箱被扣押的原因与货物本身有关。生物科技公司关于可能因为马士基公司未尽配合海关查验义务导致集装箱被扣押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上海律师
关于马士基公司是否存在怠于向生物科技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以及隐瞒集装箱被扣押真实原因的行为,中转港海关于向港口公司出具“保管和扣押通知”并抄送承运人马士基公司,马士基公司于2月份就与生物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沟通相关情况,显然并未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生物科技公司是在原本已不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的情况下,自愿与国外收货人解除合同、退回货物并收回提单,从而成为涉案货物的唯一权利人。故在马士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两份海关通知以及所了解信息告知生物科技公司后,作为中转港海关监管对象(涉案集装箱货物)的权利人,生物科技公司应当接受马士基公司的建议前往中转港与海关进行交涉,以进一步了解集装箱被扣押的真实原因并尝试能否要求海关予以放行。在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并非承运人过错所致的前提下,马士基公司不承担、也不能替代货物权利人履行与海关交涉的义务。生物科技公司关于马士基公司在集装箱被中转港海关扣押之后怠于履行告知义务以及隐瞒扣押真实原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上海律师
涉案集装箱货物被墨西哥中转港海关查验、扣押的原因与承运人马士基公司无涉,集装箱被海关依法扣押后,马士基公司已经尽到了通知托运人(货物权利人)生物科技公司的义务,亦向生物科技公司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涉案集装箱不能最终运抵目的港且箱内货物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原因,是由于中转港的政府行为所致,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承运人马士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017)沪72民初1817号(2018)沪民终4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