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是否由法院强制规定为标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法院强制规定的,某种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的管辖制度,称为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了下列三种海事专属管辖的管辖基准: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此种诉讼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等而产生的海事纠纷;另一类是因港口货物装卸、驳运、仓储保管和理货作业等而产生的海事纠纷。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的精神,船舶触碰海上、通航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一般也应由受损害建筑物和设施所在地海事法院所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