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货代公司,代客户领取了一套提单后,委托某物流公司快递给客户,以前也都是这么操作。这次快递公司把提单遗失,客户要求我们向船公司补开提单。船公司提出国际货运提单遗失后,必须交付保证金才可以补开。我公司和客户都认为这套提单是记名提单,注明不得转让,只能由收货人也就是我客户在海外的代理人提取货物,其他人是无法冒领货物的。只要提货港查明提货人身份就不会有风险,可是船公司不肯商量,就是坚持要按照提单背面的条款,要求交付保证金,如果没有索赔两年后返回保证金,我们认为保证金交付的时间过长,还有我们也担心货物被人冒领。请问律师有什么可以解决的办法?我公司向数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都不清楚提单遗失如何处理,希望得到答复。
沈律师答复法律咨询,提单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它具有物权凭证的一些特点,在不记名提单中,可谓认单不认人,在记名提单中,有的国家采取可以验证提货人身份后无单放货,不过在我国,不论是何种性质的提单,只要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都是无条件赔偿。要求无单放货常见的做法有两种:第一提货人开具保函,承诺在承运人遭到提单持有人索赔时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种保函在提货人无能力偿付时成了“一纸空文”;另外一种方式是缴纳保证金,用于承运人遭到索赔时支付赔偿,保证金的扣押时间较长。考虑到诉讼时效,有数年之久,按贵公司遇到的情况,为两年。
发现提单遗失(如果是不记名提单),要立即通知承运人或者卸货港停止放货,不过这种通知在遇到提货人持单提货时,承运人或者提货人还得无条件放货,不过可以协助你们详细记载提货人的信息以及货物去向,为将来追踪货物去向提供宝贵的线索。
接下来需要做的是,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时间为三个月,在催告三个月后,如没有有关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该单证将被依法宣告无效,恢复提单遗失人的权利。不过这条规定应用在进口到我国的货物贸易中,而出口的货物贸易无法适用,中国法律不能管到大洋彼岸的卸货港。卸货港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是如何处理的,按当地法律求助当地律师。
当然即便是进口到我国的货物,丢失了提单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公示催告需要数月时间,而货物运输,特别是短途货物运输很快就到港了,货物在港口无法提货,会发生仓促费、滞箱费等费用,如果是生鲜货物或者不容易保存的货物还会发生变质、腐败。
所以对于不易久存的货物或者短途运输的货物,如果提单遗失的,向承运人提供担保要求放货是最快捷的方式。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提供放货保函或者收取保证金,还会要求登报刊登遗失申明。承运人收取保函或者保证金主要是为了防止避免提单原持有人谎称提单遗失而在取得重新签发的提单或是提取货物时却又将提单转让的情况发生。如果是记名提单的,《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提货时还要查验提货人的身份,故而保函放货就可以了,不过这需要和承运人协商。如果承运人不同意协商的,由于第一手的提单既是提货凭证又是货运合同,就得按照提单背面的条款办理。
如果是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在放货时候不仅要查看提单还要查验提货人身份,如果错误放货的,还要追究承运人的责任。但是在不记名提单中,提单可以转让,故而最容易出现货物被他人提走的情况,如果发觉提单遗失后货物已经被他人冒领,则应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确认货物为自己所有。如果能够查明货物去向,以进口货物为例,在中国,到货物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我们前文提到发觉提单遗失后赶紧通知承运人或者卸货港,这是很有必要的,让承运人或者卸货港留意货物的去向和提货人信息,是将来查明货物去向的办法。如果货物已经被出售,买方为不知情的第三方,只能向冒领者追究,如果构成犯罪的,要求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按目前的状况来看,贵公司属于记名提单,拣到提单的人也无法提货,但是货物滞留在国外出口港也不是办法,如果船公司不同意接受保函的,贵公司只能提供保证金换取重新开具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