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与G借用合同纠纷一案,M诉称,M系车辆的所有权人。M将该车辆借给G。M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得知该车凌晨在杨浦区发生撞车事故。经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责任认定,轿车的一方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撞车辆的一方无责任。律师
事故发生后,因肇事一方驾车逃逸,M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在交警难以查清肇事车辆驾驶员的情况下,M不得不先向被撞车辆一方垫付车辆修理费37,000元。M基于G向M借用车辆的事实,在无法认定事故肇事者的情况下,G应当赔偿M垫付损失。M请求判令G赔偿M:车辆维修费36,400元;车辆施救费300元。
G答辩,对M的诉称无异议。但车辆现在下落不明,而G既非车辆实际控制人,也非肇事驾驶员,对M的诉讼请求,G不同意承担。律师
M系轿车的所有权人。凌晨1时30分,该车在杨浦区靖宇中路与车辆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轿车驾驶员驾车逃逸,轿车一方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肇事一方驾车逃逸,M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在交警难以查清肇事车辆驾驶员的情况下,M与对方签订协议书,约定M按对方车辆的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汽车销售公司出具金额为36,400元的汽车维修发票。M向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同意在未确定肇事驾驶员的情况下,先赔偿对方修车费、拖车费37,000元。M本人车辆损失自理。涉案交通事故在交通警察支队的调解下,调解结案。事发当日发生车辆施救费300元。律师
民事调解书确认车辆由M借给G使用的事实,双方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G应将车辆归还M,如未按期归还,支付M车辆折价款110,000元,车辆归G所有。但G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出具承诺书,承认与M间借车的纠纷未解决,再次承诺从房屋动迁款中一次性归还M车款和补偿款共计200,000元。时至今日,G仍未兑现其承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M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G使用,G应尽到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责任。现G未履行前述义务,造成M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G均应当向M承担赔偿责任。如确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G违约,则G与第三人间的纠纷,应另行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律师
M要求G赔偿车辆维修费36,400元及车辆施救费3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G应十日内赔偿M车辆维修费36,400元;G应十日内赔偿M车辆施救费300元。(2011)静民一(民)初字第14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