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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补偿款未付,出借方要求归还车辆

吴a与被告金a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吴a诉称,双方签订《借车补偿协议书》1份,约定“乙方(被告)每月向吴a支付借车补偿金3,600元”,并约定“每月5日支付补偿金”。然被告未支付补偿金,严重违约。此外,吴a发现被告违反约定,擅自将借用车辆转租、转借他人,从中牟利。并在借车过程中,发生2次交通事故,致所借车辆下落不明。律师

为此,吴a曾于2009年12月11日报警。被告在回复吴a的短信中也确认车辆不能追回。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借车补偿协议书》,被告支付吴a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的借车补偿金14,400元,支付转租、转借车辆赔偿金50,000元,完好归还吴a车辆,如该车存在安全隐患,修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支付违约赔偿金30,000元,承担车辆使用期间违章处罚金400元。

诉讼中,吴a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借车补偿协议书》,被告支付吴a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借车补偿金21,600元,支付2008年8月至2010年3月的转租、转借车辆赔偿金5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9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承担车辆使用期间违章处罚金400元。吴a向提供了借车补偿协议书、收条、电子监控查询结果及机动产登记证书各1份;律师

被告辩称,由于借用的车辆在2009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而吴a拒绝向被告提供办理车辆维修及理赔的相关手续(如提供吴a的身份证复印件),故被告拒绝支付租车费用。现车辆仍在被告处正常使用。同意支付吴a租车费用及车辆违章的罚金,但不同意解除双方间的合同。同时,由于不存在转租、转借车辆的情况,故不同意吴a其余诉讼请求。

结合对证据的质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2008年7月27日,双方签订“借车补偿协议书”1份,约定,吴a(吴a)将沪某车出借给乙方(被告);借期24个月,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0日止;乙方每月向吴a支付借车补偿金3,600元,押2付1,即签协议时支付10,800元,以后从2008年9月1日起乙方按期向吴a帐户支付3,600元/月。如期满后续借,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律师

如期满后不借用,需提前3个月通知吴a,便于吴a安排下一年的出借。乙方在使用期间,乙方承担该车使用期间的各种油费、公路费、停车费、自然损坏的和更换“三滤”的配件及维修费、因车违章处罚费等一切流动费用。该车保险费、养路费,由吴a承担。乙方在使用期间,若车辆被盗抢,除保险公司赔偿吴a损失外,乙方同时按保险公司同等赔偿金额赔偿吴a损失。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不借车或者停借车。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三万元。乙方不得将该沪某车转租、转借和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否则该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合同并对其它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同年7月29日,被告向吴a出具了收到吴a沪某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钥匙壹套等物品的收条。2009年10月起,被告未向吴a支付“借车补偿金”。现吴a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律师

吴a为沪某车辆的所有人;2009年8月5日和8月9日,因该车辆违章行驶,被处罚款各200元。被告确认借用车辆现仍由其使用;吴a表示,如车辆还在被告处,同意返还车辆。

双方签订的“借车补偿协议书”实为车辆租赁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吴a在向被告提供租用车辆后,被告理当按约及时支付租车费用。被告虽称在租用期间车辆发生事故时吴a未能提供相关手续以协助其办理理赔手续,但被告对此未能提供依据,即便被告所述属实,此也不能成为其拒交租车费用的理由。

由于被告该行为致使吴a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吴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吴a租用车辆,返还的车辆应与吴a交付时的车辆状况一致,如有损毁,应予赔偿。被告同意支付所欠租车费用及违章罚款,与吴a诉请相符,予以准许。关于吴a称被告在借用车辆后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一节,因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吴a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赔偿金之请求,亦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吴a与被告金a签订的“借车补偿协议书”;被告应十日内支付吴a租车费21,600元;被告应十日内返还吴a车牌号为沪某的车辆(含该车行驶证原件1本及车辆钥匙壹套);被告应十日内支付吴a车辆违章罚款400元。(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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