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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离任前使用单位车辆是否属于无权占有

原告商务公司与被告马H、赵M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0年1月4日,原告出资购买车辆。2010年1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核发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原告。律师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11月8日,被告赵M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2010年2月1日,被告马H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2日,被告马H被任命为原告的副董事长,被告赵M被任命为原告的总经理。

2014年3月20日,原告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声明其与两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解除。2014年4月28日,原告律师向被告马H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尽快返还车辆。

2014年5月15日,原告律师向两被告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于2014年5月21日下午5时前返还车辆及其机动车行驶证,并处理完毕因两被告违章驾驶车辆所产生的交通处罚。

2014年10月13日,被告马H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已将车辆的车钥匙、提车所需文件等材料寄送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律师

2014年3月3日11时45分,被告马H驾驶车辆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恒生路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告马H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被告马H将车辆送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2014年10月15日,原告将车辆从上述维修公司取回,并支付车辆维修费6,000元。

原告商务公司诉称,自2014年3月起,原告已多次要求两被告交还车辆,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交还。两被告在使用车辆期间存在交通违章,于2014年3月2日违章停车,目前处于未裁决未缴款状态。

两被告无权占有车辆,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6,000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131,400元)按日使用费600元,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总计219天);违法停车,预计应缴罚款为200元,应由两被告承担。律师

被告马H、赵M辩称,车辆自购买后仅供两被告日常使用和保管,后因双方合作经营关系出现问题,德国WTS公司非法强行接管原告管理权,并非法解除两被告的劳动合同,但这不能导致两被告对车辆的占有非法。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两被告与德国WTS公司一直在就双方合作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商,车辆的使用及保管即协商事项之一。

2014年3月3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停放于修理厂,两被告再未实际使用过车辆。而原告也并未因车辆产生任何实际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车辆使用费。至于车辆维修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愿意配合办理相应理赔手续。因车辆而产生的交通罚款,如经查证属实,被告愿意支付相应罚款。律师

被告马H提出其在原告处派驻董事的职位已由被告赵M接任,被告赵M亦是原告的总经理。原告认可其仍保留被告赵M的总经理职务,但是认为总经理系行政职务,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程序方能解除。被告马H认可2014年3月2日的交通处罚记录系因其违章停车产生,但被告马H变更其答辩及质证意见,认为处罚系在执行公务中产生,应由原告承担罚款。

被告马H提出其在原告处派驻董事的职位由被告赵M接任,被告赵M亦是原告的总经理,原告亦认可其仍保留被告赵M的总经理职务。基于被告赵M与原告之间此种关系,难以认定两被告对于车辆的占有为非法,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至于因被告马H于2014年3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车辆维修费,即便如原告所言其与被告马H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10日解除,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被告马H仍是公司员工,对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在保险公司未作拒赔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即原告马H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至于两被告在使用车辆期间所产生的违章处罚,被告马H认为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然而执行职务并不意味着可以违章驾驶车辆,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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