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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打折原是维修车,4S店赔偿部分损失

车主周先生向一家汽车销售4S店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销售员称这款产品有这款,和市场价相比约差3万元。虽然新车型上市后经查打折也是常见的,相比同类市场的价格确有一定的优惠。周先生没有多问,觉得合算就立即买下。律师

开满了首保后,周先生到该店去做常规车辆保养,在电脑维修记录中显示车辆曾经有两次维修记录。分别为前右门整形、后备箱整形、行李厢盖喷漆、前门喷漆、前叶抛光等。此前他并不知道新车是部维修车,他要求车辆销售公司退一赔一。双方无法协商,周先生认为销售人员隐瞒实情,使他误以为提取的是新车,这一行为构成欺诈。

4S店销售认为车辆是库存车,在停放期间,石头砸中了车尾厢后盖,车门也留下划痕,故而有两次维修记录。这些都是外部的小瑕疵修补,不影响车辆本身的使用和性能,维修一新后仍符合新车标准,属于新车。对该维修车辆,店家进行了打折处理,不存在欺诈销售者的主观。律师

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知情商品瑕疵的一方,尽管对车辆进行了打折销售,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维修记录,也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告知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车辆的欺诈行为。折扣行为的本身也在昭示车辆本身的价值。周先生作为消费者,在商品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丝毫不问车辆为何打折,亦不符合常理。

另外周先生购买的车辆存在维修记录,但是不影响其使用,4S店交付产品时存在标的物的瑕疵,但不构成车辆不能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故而不能要求推测。交付的车辆有瑕疵的,需赔偿部分损失,向车主赔偿两万元。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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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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