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自称有购车渠道,可以优惠购车,收取同事90余万元购车款后没有交付车辆。购车人上门催款,妻子和丈夫一起写下还款协议书,妻子自愿加入债务,共同和丈夫承担还款责任。律师
武某和朱某曾经是同事关系,彭女和朱某是夫妻关系,武某想购买一辆奥迪Q7轿车,同事朱某获悉后,他自称有优惠购车的渠道,可以帮忙,武某表示乐意接受。
当年2月份,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约定车型、车身颜色、内饰、车轮等,并确定车价686,300元,约定四月中旬提车。按照约定购车方武某向朱某汇款386,300元,朱某出具了收款的收据。
2月中旬,武某再次提出购买别克君越轿车一辆及斯柯达明锐轿车一辆,双方仍通过电子邮件约定车型等信息,约定车价合计215,350元。律师
到了4月份,购车方武某又在提车前几日分两次汇款奥迪车的余款300,000元和别克和斯柯达轿车的购车款215,350元,三笔款项共计901,650元。
之后朱某没有办法交付三辆车,购车人武某追讨已经支付的车款,朱某称彭女是其妻子,两人同意归还车款,约定一周后第一笔350,000元,某日之前归还第二笔欠款551,650元,朱某将其本人明显的一套房屋抵押给武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还约定如果不能如期履约归还第一笔欠款的,第二笔欠款也要提前支付。签订还款协议后,两人均没有归还车款。律师
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购车人武某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收据、还款计划书、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银行对账单等作为证据。朱某和彭某缺席了案件的审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裁判。故而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全部购车款901,650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