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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证挂靠他人名下,先诉所有权确权后诉过户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起因于一辆沪牌福田奥铃轻型厢式货车挂靠问题,农业科技公司要求蒋车辆变更为贸易公司名下所有。律师

之前贸易公司曾经向农业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将某车牌号的车辆确认为其所有,该车辆就是本案件的车辆。在三年前两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合同,约定贸易公司把该车辆转让给农业科技公司,转让价为45,000元。4.5万元中包括了车辆、车牌、一年保险费(保额五十万元)、一年车船使用税、一年挂靠费(一千元整)。允许买车后该车辆在农业科技公司名下挂靠一年,挂靠期满后必须过户,过户包括产权过户、行驶证过户及道路运输证过户,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再收取过户费用。如果挂靠协议期满了,贸易公司还需要继续挂靠的,可以重新确立挂靠关系,如无需挂靠的,车辆经过贸易公司同意后农业科技公司可以将其处理。律师

此后向贸易公司分两次支付了4.5万元车款,挂靠车辆由农业科技公司行使用于运输经营,登记所有人为贸易公司。挂靠期满后双方就车辆过户发生了争议,此前农科科技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判决该车辆归农科科技公司所有。判决生效后,贸易公司再次提起了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要求办理汽车产权、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过户手续。律师

贸易公司同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提出挂靠结束后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新一年度的挂靠费1000元,和过户时的验车费由挂靠人农业科技公司办理。对于这些费用科技公司认为交强险是贸易公司擅自购买的,关于挂靠费无需支付,挂靠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车辆继续挂靠在贸易公司名下。律师

根据既判的判决结果车辆归农业公司所有,其要求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于法有据,关于保险费系贸易公司为了让车辆能够上路支付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农业科技公司是既得利益者,但由于农业公司并没有提起相关的反诉,所以对费用不作出处理,可以另案解决。对于挂靠费用,双方挂靠合同约定的挂靠期限已经届满,上述费用发生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处理方式参照保险费的处理,另案解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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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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