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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车辆质押进行借款,期满不还可拍卖车辆

作者:蒋律师

肖某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25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起至2012年4月,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质押合同,将名下一辆沪牌小客车质押给王某,并在协议签订当日将该车和车辆相关证件交付给王某,王某也通过银行账户将25万元打入肖某指定的账户。后肖某个人财务状况而下,多次催讨未果。王某无奈,前来聘请律师要求起诉肖某。律师

在律师的要求下王某出示了借款协议、车辆及凭证交付收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律师仔细看了王某提供的证据,了解了王某的基本案情情况。律师向王某释明,可以请求法院要求肖某归还本金25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218元。请求王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最后可请求对该质押的沪牌小客车进行折价优先受偿。律师

律师认为,王某与肖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肖某向王某借款25万元的事实由借款协议及银行交易明细可证明真实存在。借款协议约定有利息及借款期限,现期限届至,肖某仍未还款且支付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基于肖某已经违反借款协议,王某完全有权利依法要求肖某归还本金、利息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借款利息。律师

本案中借款协议中约定有质押条款,根据物权法,动产质押中质权设立于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肖某将沪牌小客车及相应权利凭证交付王某占有,可认定王某对该车辆享有质权。现肖某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王某有权行使对肖某的债权,即在起诉后肖某仍不履行相应债务时有权以上述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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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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