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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没有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法律咨询:章某向老同学借款20万元,考虑到章某平时出手很阔绰,又开着一辆奥迪,老同学萧女士立即同意。考虑到借款数额20万对于工薪阶层的萧女士来说,还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为了让她放心,章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作为抵押。借条约定:今天借同学萧**20万元,三个月后归还,月利息三分,以车牌***的奥迪A6作为抵押。眼看着借款到期,章某没有任何还款的表示。萧女士委托沈洁律师查询车辆下落和追讨债权。律师

经查,该车辆抵押给了某银行,有购车消费贷款18万未归还,且已经逾期,目前车辆被银行申请法院查封,另有个人抵押,抵押数额30万,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第三人。沈律师告知萧女士由于她没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萧某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很可能萧女士的钱要收不回来。

车辆作为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的法律效力如何?

以车辆为抵押标的,应当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担保法》的规定,不过法律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物权法》出台后,对抵押担保采取了更自由的立法。沈洁律师把《物权法》出台作为分界线:

一、《物权法》生效前,车辆抵押不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律师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见按照法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在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就是车管所,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自登记之日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条款不生效。律师

二、《物权法》生效后,抵押车辆不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随着立法鼓励自由交易,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趋势,《物权法》第15条等都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物权法确立了和担保法不同的合同效力规定,《物权法》把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定区分开来,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的车辆抵押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没有设定抵押权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0条的第一款到第三款分别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第六款“交通运输工具;”没有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律师

不过没有办理抵押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他人购买了这部奥迪车辆,付了对价,萧女士就不能实现抵押权。

由于本案件的车辆价值不超过50万,银行购车贷款18万,他人的抵押登记30万,均优先于萧女士,所以萧女士就车辆抵押上没有了优势,只能按找到借款人其他财产要求受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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