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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转质未经过质权人同意,不能返还质押车辆要予以赔偿

某车辆销售公司将两辆全新的轿车(无牌)及车辆所有权证质押给了某个人Z,用于担保该公司的一笔55万元的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以借来的款项作为短借资金,办个过桥借款。律师

一月期限到后,该投资公司称过桥资金上出了点问题,有资金后再行归还。经债权人催促无果,债权人将两部车质押给了其他人。

之后该车辆销售公司筹集到了本金和利息,要求还款和赎回抵押的车辆。Z称这笔资金是从他人处借来,利息很高,销售公司迟迟不还款,自己无力承担高息,换人借款,但他人要求提供担保才将车辆质押给他人。

Z的行为是转质,转质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后,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物再次质押给自己的债权人,从而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原债务的质权人称为转质人,接受质物的新质权人称为转质权人。律师

车辆属于动产,转质可以适用于动产和权利,转质是否经过出质人(车辆销售公司)同意,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承诺转质是质权人经过出质人同意,为了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将占有的质押物再次设定质权的行为。责任转质是债权人用自己的名义将抵押财产设立新的质权。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在占有的质物上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无效。律师

不过现在质物为他人所持有,如果无法取回的,质权人(Z)要赔偿出质人(车辆销售公司)两部质押车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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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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