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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连环买卖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纠纷

车辆买卖两次以上而不过户的行为称之为连环买卖行为,即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了车辆,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果此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索赔纠纷,卖方往往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虽然最高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际生活中,为预防交通纠纷发生后所面临的索赔纠纷,出售车辆时、出售人可以约定办证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律师

如约定“本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后,相关风险随即转移与买受人,该标的物交付后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由买受人负责”、“在交款后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必须配合出售人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手续而引起的标的物损坏或侵权等民事纠纷,其最终赔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通过对类似条款的设定,可为出售人处理该类纠纷留下最后一道防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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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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