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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塌陷车辆翻到,保险公司拒赔

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沪D某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案外人C驾驶上述保险车辆于嘉定区一工地转弯时发生侧翻,导致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某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认定案外人C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律师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施救费8500元、评估费2500元、车辆修理费149091元,合计160091元。之后原告向被告进行商业险理赔,但被告拒绝理赔,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60091元。

被告答辩,对于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及事故发生的情况无异议。但被告认为根据保险单特别条款约定:由于地基不牢造成路面塌陷导致车辆倾覆的损失,被告是不予理赔的,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不予理赔。另对于施救费、修理费,被告认为金额过高,且修理费中的固化清理费用1000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于评估费,被告认为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律师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提交了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商业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查勘报告、施救作业证明单、施救费发票、评估费和图像费发票、物损评估意见书、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操作证等证据材料。

在保险单正面约定,由于地基不牢造成路面塌陷导致车辆倾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意外事故致使罐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的罐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双方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告理应按约给付保险金。对于被告由于地基不牢造成路面塌陷导致车辆倾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辩称,对此本案车辆系转弯发生颠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由于地基不牢造成路面塌陷导致,被告以此约定抗辩不予采信。律师

至于固化混凝土清理费用,其属于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但被告对于保险单正面相关免责条款,并未作出提示说明,故此条款不生效,被告仍应对此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施救费8500元及车辆修理费149091元,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予以确认,被告应予以理赔。

至于评估费、资料费损失,应属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对此主张无法支持。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某币157591元;二、驳回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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