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第三人受损的,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理由。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此可见,机动车驾驶人虽然故意造成第三人受到损害,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第三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在强制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向受害者支付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具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是故意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