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中彭先生驾车从郑州回上海,吕先生坐在该车的副驾驶上,在路过一座大桥时,车辆发现异响。彭驾驶员发现车子有有问题,在大桥中间停车检查,没有查出什么问题,继续往前开。在车子开到大桥下坡的地方,发现车子发出很大的响声,此时刹车也开始失灵了。
彭驾驶员就对乘客吕先生说,车子的刹车失灵,好像要出事了。紧张慌乱之下,吕先生说自己要跳车,他解开保险带,推开车门就跳了下去,因此他受伤比较严重。后来车子在彭先生的操作下,车辆算是刹住了,打电话给警察、维修厂和救护车,救护车将彭先生送往医院,维修厂将车辆拖走,而警察也出具了交通事故的事故单。
车辆购买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车主,彭驾驶员自然有帮忙理赔的作用,但他很担心,因为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记载,当时吕先生可是乘坐在自己车内的,属于车内人员,按道理说是不予赔偿的。抱着惴惴不安的心情,他先来到律师事务所,想法律咨询一下律师后在进行索赔。
沈洁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副驾驶上的吕先生在生命受到现实危险的时候选择跳车自救,符合常理,虽然发生事故之前他乘坐在车辆之上,但发生事故时,人已经在车外,其身份从车内人员转化成车外人员,应当属于第三者。律师
彭先生购买的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保险的作用在于分散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风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获得赔付,车险对维护道路安全,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者的范围就是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车人员是指指交通事故发生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同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因为特定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第三者和本车人员不是固定的永久不变的身份。
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的依据及在车上本车人员,车上人员被甩出去的,应属于本车人员。因为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人人如果事故发车前是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不含车辆事故被甩出人员,则属于第三者。就本案来看,吕先生虽然是自己跳车,但当时并未发生事故,而是跳车时发生了事故,故而他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