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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和修车费用不一致怎么办

顾先生的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额为壹佰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平时他开车比较小心,没有发生过什么车祸,故而保费也逐年降低。不久前,顾先生将车换成了新款的奥迪。他的妻子也考出了驾照,表示手痒痒,就想开着新车和小姐妹去玩。顾先生再三关照妻子谨慎驾驶后,将车辆钥匙交给了妻子。

谁知这次开车出去,就发生了一起车辆和车辆的撞击事故。其中三两轿车相撞,没有人员伤亡,车祸位于沪昆高速。事故发生后,车辆还能开动,于是就移到了一旁的高速港湾式停车区。后来电话通知了交警到现场处理。交警对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作出了,在同车道行驶中没有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作出违法罚款两百元。对顾先生的妻子做出了机动车在高速上直线部分违法变道,罚款两百元,并记分三分。另一辆车属于无辜受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造成了车辆的头部受损,车灯破损,一侧车门凹陷,车窗玻璃破裂。后来车辆被拖车送往4S店修理,车辆被定损后,用去车辆修理费用叁万多元。因在高速上调解,作出了各自的车辆损失由各自负担的约定,故而这些维修费用就由顾先生的妻子自己承担。费用支付后,车辆也得到了妥善的修理。之后,4S店开具了车辆维修的发票,并交给了顾妻。

拿到维修发票后,顾妻拿着当时投保的保单,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赔偿。之后经过再三交涉,保险公司又派了一名理赔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了一番评估,认为车损为壹万伍仟圆,同意赔偿。并且保险公司还认为,这起事故中,顾妻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车辆的维修费用一大半可以由对方承担,但顾妻却承揽下来,故而只同意赔付伍仟圆。律师

自己明明维修了叁万捌仟元,而且车损的调解也是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的,当时交警判定顾妻承担大部分责任,根据车辆的损失情况,故而调解为各自维修各自的车辆。但顾妻是新手司机,一下子没想起来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之后就引发了索赔方面的纠纷,当时顾妻也询问过其他的车辆维修店,有一家报价为两万元,但不开具发票,考虑到没有发票无法找保险公司索赔,顾妻子只能放弃。另外主要顾先生也不放心小店的维修水平,自己是新车还是送4S店维修较为妥当。

听了顾先生和妻子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任务呢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也不存在顾妻存在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事故发生后,交警认为顾妻实线变道,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方车辆没有避让,顾妻承担大部分事故责任,对方承担少数责任。根据双方的车辆损毁情况,故而协商调解为各自修理各自的车辆。

虽然在事故发生后,顾妻由于是新手,没有想到立即致电给保险公司,但这并不影响作为投保人的顾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顾妻还是新手,但高速公路并非上海的高价,新手能上高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一旁乘车的顾妻闺蜜是老驾驶员了,所以顾妻开车上高速并没有问题。

在本案中,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发生异议,保险公司认为在维修之前应当要让自己先预估损失,确定大致的修理费用,这样被保险人才能够报销。

应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其定损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不足以修复保险车辆的情形。故而定损可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也可以委托交警通过鉴定机构来定损,只不过这样做相对比较复杂一些。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价格损失鉴定的时候,当事人和保险公司都应当派员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当事人选择维修厂家。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七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不服的,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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