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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Z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险(含车上人员责任险),之后他把车辆租给了某房公司作商用车辆。该房产公司在接送看房客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事故责任,车损估约两万元,对方车损估约一万多元,车上三名乘客受轻微伤。当年车险系房产公司出资,房产公司把车险和理赔资料交给了Z,要求其按照《车辆借用合同》代为索赔。Z向保险公司递交了资料,理赔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车上三名乘客互无关联,觉得可疑,便进行了事故调查。经查发现Z把车辆租赁给了房产公司作为看房接送车辆,保险公司认为Z改变了车辆用途,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故而拒赔。律师

保险公司的观点是:Z投保车险时是作为家庭用途进行投保的,按非营运上的第三人责任险收取保费,保费相对较低,实际上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已经把该车辆出租给了房产公司用于商业用途,车辆的用途改变后,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增加了出险的风险,即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故而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投保品种,按商业用途进行投保,增加保费。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投保的车辆提高保险费率,投保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律师

Z的观点是:车辆系自己所有的,投保时候直接用第三人(某房产公司)的贷记凭证进行支付,视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不是Z本人仍然进行承保,故而自己已经告知了保险公司,拒赔没有理由。车辆是房产公司的驾驶员撞坏的,如果保险公司拒赔的,由房产公司进行修复车辆和对他人进行赔偿。

房产公司的观点认为:不知道Z投保的是非营运的车险,由于是自己公司司机的过失,故而同意赔偿,但是必须扣除保险赔偿限额内的费用,由于Z没有投保营运车险,这部分费用应当由Z赔偿。律师

沈洁律师的观点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即“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而保险公司可疑拒绝赔偿,至于第三人房产公司用贷记凭证支付保险,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必然知道车辆用于营运,现实生活中款项由第三人代付,由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比比皆是,故而保险公司对车辆用于运营并不知情,故而不需要理赔。由于房产公司的司机是肇事司机,他是在履行职务时候发生的事故,房产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当由房产公司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司机有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错的,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自行解决。对外由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Z明知是家用轿车,仍借给他人运营,且Z是个人,没有出租营运资质,其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和房产公司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Z和房产公司之间,由于Z不是肇事司机,Z对外如果承担了赔偿责任,可以向房产公司追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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