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咨询:姚小姐的车停在自己公司的车位上,下班被其他公司的人倒车时撞坏。对方肯定是全责,但令姚小姐即好气又好笑的是,肇事司机居然向姚小姐要100元的修理费。姚小姐心里想,这个人挺厚颜无耻的,没多理睬他,就报警了。警察过来勘察现场后,也对姚小姐说是要支付给对方一百块的。姚小姐这时有点晕了,警察的话不能不信呀!为什么受害方还要向肇事方进行赔偿呢?为了解开这个心中的疙瘩,姚小姐找到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进行咨询,了解一下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律师
【律师分析】本律师详细听了姚小姐对整个案情的介绍,也明确了姚小姐心中的疑问。认为姚小姐确实在应向肇事方支付给100元的修理费。因为,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律师
保监会明确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也就是说,“无责财产赔付”每次最高赔付额为100元。律师
同时,上海律师也认为姚小姐没有当场向对方支付100元也是对的,因为保监会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应实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该机制避免无责方为了100元,还要到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根据这一机制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双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都有损失,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不用向自身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直接由全责方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在自身的交强险项下赔偿无责方应该赔给自己的100元以内的损失。所以说,姚小姐没有必要当场向对方支付100元的。律师